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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讀 金控大股東持股逾5%須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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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3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周永捷台北30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金融控股公司法,增訂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金控股份超過5%,應向主管機關申報,以強化股權管理機制。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出,金控法修正重點包括強化金控股權管理機制、放寬銀行子公司得進行轉投資、建立投資總量管理措施、加強共同行銷綜效及管理機制、修訂金控及其子公司發行股份規定。

依三讀通過條文,所謂大股東,指持有金控或其子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5%以上。金控設立後,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金控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5%,應自持有日起10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持股超過5%後,累積增減逾1 個百分點,亦同。

三讀通過條文規定,金控子公司間共同使用客戶資料時,除個人基本資料外,其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應先經客戶書面同意;客戶通知不得繼續共同使用其個人基本資料、往來交易資料或其他相關資料時,應即停止共同使用。

三讀通過條文也規定,金控子公司與客戶簽訂商品或服務契約時,應向客戶明確揭露契約重要內容及交易風險,並依商品或服務性質,註明有無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護機制保障。

提案修正金控法的國民黨籍立委蔡正元表示,未來金控旗下子公司若想轉投資其他金融機構,投資前就要提出申請,這樣才能杜絕金控利用子公司恣意插旗其他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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