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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詢與配偶分開所得資料 需先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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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2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二十八日電)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所查詢的所得資料,一般除本人外還包括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資料。不過,若納稅義務人欲將其本人與配偶所得分開提供,依規定必須在4月1日至4月20日間提出申請,因今年4月20日為星期日,展延至4月21日。

國稅局指出,納稅義務人如與其配偶在96年度結婚或離婚者,或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保護令者,本人與配偶的所得資料是分開提供。

申請與配偶所得分開提供,如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申請者,應以內政部核發自然人憑證、其他經財政部同意電子憑證或以納稅義務人「中文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2007年12月31日戶口名簿上所載「戶號」為通行碼,透過網際網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站:http://tax.nat.gov.tw)申請。

另外,向稽徵機關申請者,得以郵寄、傳真、親至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書方式或寄發電子郵件的方式申請,並應在申請書上載明申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或通訊地址、聯絡電話及申請日期,在 4月21日前將申請書寄達或送達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或其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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