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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營養食品 納入法令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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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5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陳詩婷/台北報導〕為保障民眾健康,立法院衛環與勞工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不但將特殊營養食品納入法令規範,更加重傳播業者對刊登食品廣告的責任,未來媒體若刊登不實食品廣告,罰鍰也加倍提高為新台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並得按次處罰,直到停止刊播為止。

問題食品 不得任意攜帶入境

鑑於日本傳出毒水餃事件,修正草案並增訂,若國外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對民眾身體或健康有嚴重危害,中央主管機關可公告禁止旅客攜帶入境,或要求旅客檢附相關衛生證明文件並申報;違反規定的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則沒入銷毀。

此外,針對市場上販售的散裝食品,主管機關可限制其販售地點及方式,並要求業者須以中文標示原產地,避免消費者購買散裝食品時,權益受到損害。業者若違反上述規定,可處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違反者,可以廢止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現行食品衛生管理法僅就「食品」進行管理,委員會初審將「特殊營養食品」一併納入規範,包括嬰兒配方食品及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病人用食品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特殊對象食用的食品,均列入「特殊營養食品」。

衛生署食品衛生處處長鄭慧文解釋,特殊營養品是提供特定對象的配方食品,所需營養素與一般人不同,未正確使用,危害風險比一般食品高,有必要特別規範。

刊播不實廣告 罰鍰12萬起跳

未來對於特殊營養食品,中央主管機關得以公告,限制其廣告範圍、方式及場所;業者若違反規定,將比照不實或誇大的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廣告,處新台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停止刊播為止。

至於傳播業者若刊登不實或誇張的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廣告、播放食品具有療效的廣告或進行宣傳,罰鍰額度將由現行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加倍提高為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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