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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营养食品 纳入法令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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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15日讯】〔自由时报记者陈诗婷/台北报导〕为保障民众健康,立法院卫环与劳工委员会昨天初审通过“食品卫生管理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不但将特殊营养食品纳入法令规范,更加重传播业者对刊登食品广告的责任,未来媒体若刊登不实食品广告,罚锾也加倍提高为新台币十二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并得按次处罚,直到停止刊播为止。

问题食品 不得任意携带入境

鉴于日本传出毒水饺事件,修正草案并增订,若国外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对民众身体或健康有严重危害,中央主管机关可公告禁止旅客携带入境,或要求旅客检附相关卫生证明文件并申报;违反规定的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则没入销毁。

此外,针对市场上贩售的散装食品,主管机关可限制其贩售地点及方式,并要求业者须以中文标示原产地,避免消费者购买散装食品时,权益受到损害。业者若违反上述规定,可处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锾,一年内再次违反者,可以废止营业或工厂登记证照。

现行食品卫生管理法仅就“食品”进行管理,委员会初审将“特殊营养食品”一并纳入规范,包括婴儿配方食品及较大婴儿配方辅助食品、病人用食品以及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指定特殊对象食用的食品,均列入“特殊营养食品”。

卫生署食品卫生处处长郑慧文解释,特殊营养品是提供特定对象的配方食品,所需营养素与一般人不同,未正确使用,危害风险比一般食品高,有必要特别规范。

刊播不实广告 罚锾12万起跳

未来对于特殊营养食品,中央主管机关得以公告,限制其广告范围、方式及场所;业者若违反规定,将比照不实或夸大的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广告,处新台币四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锾,并得按次处罚至停止刊播为止。

至于传播业者若刊登不实或夸张的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广告、播放食品具有疗效的广告或进行宣传,罚锾额度将由现行六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锾,加倍提高为十二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罚锾,并应按次连续处罚至其停止刊播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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