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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民航局:在台過境轉機液態物管制 比照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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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慧敏台北六日電)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今天宣布,在台灣機場過境、轉機的旅客所攜帶液態、膠狀及噴霧類物品(簡稱LAGs),比照出境旅客的管制措施,也就是,包括免稅商品在內的這類物品單一容器不得超過一百毫升。這項措施自十六日起試行,六月一日起正式實施。

民航局長張國政指出,世界各國因應國際恐怖日益增高情勢,陸續對旅客身上或隨身攜帶的液態、膠狀及噴霧類物品加強管制作業,民航局最近邀集航空公司、免稅商店、航空警察局及航空站等相關單位研商決議,參照美國、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亞及紐西蘭等國家作法,採行這項新措施。

張國政說,在中華民國境內過境、轉機的國際線旅客,攜帶的液態、膠狀及噴霧類物品超過國際民航組織規範─單一容器容積超過一百毫升,不得隨身攜帶上機,其中包括免稅店和機上購買的免稅商品在內。

他表示,這項規定適用於國籍和非國籍航空,特別是美國航線;因此,提醒旅客在購買機票時要了解各國的相關規定,而且儘量不要前段航程購物,以免帶來困擾。   

民航局已請各航空公司在各外站辦理旅客報到手續時,加強宣導這項新措施;同時提醒從高雄國際機場搭機桃園國際機場轉機到國外,或從國外機場到台灣機場轉機到國內外的旅客,應注意隨身帶上機的液態和膠狀、噴霧類物品必須符合規定。

對於出境旅客所攜帶液態、膠狀及噴霧類物品的限制,民航局說,仍維持自2007年三月一日起實施的管制措施:旅客身上或隨身行李內所攜帶的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的容器,容積不可超過一百毫升;所有這類物品容器都應裝於不超過一公升,而且可重複密封的透明塑膠袋(長寬各約二十公分)內。

民航局說,前項塑膠袋每名旅客僅能攜帶一個,在通過安檢線時必須從隨身行李中取出,通過檢查人員目視及X光檢查儀檢查;旅客攜帶嬰兒牛奶食品、藥物或其他醫療所需的這類物品,應先向檢查人員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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