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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遊說法將上路 強制登記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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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4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林毅璋/台北報導〕台灣遊說法即將於8日施行,代表著「遊說」他人將受到規範。未來只要是透過口頭或書面方式,意圖影響被遊說者或其所屬機關對於「法令」、「政策」或「議案」的形成、制定、通過、變更或廢止,都是遊說法所規範的範圍。

違者或逾期登記 可罰百萬

新法規定,無論是誰、為了何事、向誰進行遊說,都需採強制登記制,相關資訊也須強制揭露,違者或逾期登記者將被處最高一百萬元罰鍰。

遊說法所定的被遊說者對象廣泛,涵蓋正、副總統、各級民代、地方政府和鄉鎮市公所正、副首長,以及適用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的人員,其所屬機關也必須依法辦理受理遊說登記、申報,並揭露相關資訊。

根據新法,遊說者分為自行進行遊說,而與遊說事項有關的自然人、法人、經許可設立或備案的團體,或基於特定目的組成的團體;以及受託遊說者,即經國家考試及格領有證書而目前執業中的自然人,或經備案,章程中載有遊說業務的營利法人,像是專業化的公關公司等。法規中也有制定利益迴避及旋轉門條款,像是相關人員離職不滿三年,不得向離職不滿五年的服務機關遊說;民意代表及其關係人也不得向其投資十%以上的事業遊說,違反規定者將受到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鍰。

中港澳人民 不得進行遊說

另外顧及國家安全,中港澳人民不得自行與委託其他遊說者進行遊說;其他國家人民與政府則不得針對台灣國防、外交及中國事務涉及國家安全或國家機密等的事項進行遊說。

內政部民政司司長黃麗馨認為,人民集會遊行、表達個人意見是憲法所保障的自由與權利,因此政府並未將以演講、發行刊物、召開公聽會、利用大眾媒體或集會遊行等公開行為,進行遊說的方式,列入遊說法的規範之內。

黃麗馨指出,新法上路各界當然會需要一些適應期,尤其是主觀認定上的差異,但推動陽光法案一直是各界的期望,過去有人常說,相較西方國家在法案制定的態度上,台灣有許多不夠清楚、不夠公開的地方,希望藉由遊說法的上路,能將資訊公開化,讓民主政治更為透明。

有關遊說法令、書表格式、各機關專責單位及人員聯絡窗口名冊等的訊息,都已登載於內政部網站(http://www.moi.gov.tw/lobby/ )上,各界可上網站查詢參考。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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