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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夫妻列報子女免稅額 共同生活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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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五日電)台灣的離婚率越來越高,離婚夫妻如何申報扶養子女的免稅額?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離婚夫妻為爭取列報扶養子女免稅額時,應由確實扶養子女的一方申報扶養,也就是取決於有無共同生活的客觀事實。

國稅局表示,許多離婚夫妻常為爭取申報扶養子女免稅額而要求國稅局均予以認列,但子女僅得由父母其中一人申報扶養。

依所得稅法規定,離婚夫妻為爭取列報扶養子女免稅額時,應由確實扶養子女的一方申報扶養,國稅局特別以實例說明,某甲納稅義務人與其前妻在2001年間離婚,離婚時協議某甲需給付子女生活教育費,兩人所生子女由前妻照顧及扶養,某甲及前妻各自申報92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並申報減除扶養子女免稅額。

不過,國稅局查核某甲雖有支付生活教育費,但與前妻所生子女確受其前妻扶養照顧,國稅局對某甲申報案剔除子女免稅額予以補稅,某甲雖提起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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