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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天退貨 消保官:僅限訪問買賣郵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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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郭美瑜台北六日電)民眾購買商品不合意,七天內都可退貨?台北市政府消保官王治宇今天表示,依消費者保護法,七天內保證退貨的規範僅限於訪問買賣與郵購交易,若為店面的實體交易,消費者的退貨或換貨主張則回歸消保法的定型化契約或民法規範。

一名李姓消費者購買筆記型電腦後發現產品不合用,隔天向業者要求退貨,不過,業者以扣除手續費兩成為由,只願退回部分價款。李姓消費者認為業者所為與貨品清單載明的「購買日起三天內退貨,收取百分之二的商品處理費」條款不合,向消保官檢舉。

王治宇表示,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訪問買賣及郵購交易因買方沒有檢視實物的機會,適用七天內退貨的條款;民眾可在七天內退回貨品或以書面請求解約。

不過,王治宇說,基於影響交易安全、經營成本考題,並非所有產品都能退貨。

他表示,消費者若在「店面」購買實體產品衍生退貨爭議,應先檢視產品是否適用消保法第十九條的訪問買賣或郵購交易,其次,檢視定型化契約、退貨規定或廣告內容是否規範保證退貨的條件,最後依民法主張,檢視購買時是否有意思表示不自由(被詐欺、脅迫)或主張物有重大瑕疵,向業者提出主張。

至於瑕疵品的處理,王治宇表示,基本上是以更換無瑕疵之物、減少價金或修繕方式解決,解約退款是例外的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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