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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院修法 受虐子女可不扶養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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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5日訊】(大紀元記者鄭亦宸台灣台北報導)行政院會5日通過「民法第1118條之1」、「刑法第294條之1」及「刑法第295條」修正草案,對於曾遭受家暴、性侵或遺棄的受害者,成年後得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其對直系血親之加害者的扶養義務。

行政院長吳敦義指出,民法規定直系血親有相互扶養義務,刑法294條有遺棄罪的規定。但過去曾有諸多家爆案例受到配偶或直系血親家暴、性侵或遺棄,成年後加害者卻對被害者訴諸法律要求扶養,對受害者形同在傷口上灑鹽,因此本日院會提出民法及刑法相關條文修正草案,並增列遺棄罪的排除條款。

吳敦義表示,此修正草案將讓社會大眾重新定位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扶養行為是「相對義務」,有助於建構更和諧穩固、父慈子孝的美滿家庭。

法務部表示,鑑於現行民法對負扶養義務者雖遭受扶養權力者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仍須負擔扶養義務而顯失公平之情形,為回應輿情殷盼因此提出民法修正草案,賦予法院就顯失公平或情節重大之情形,依個案彈性調整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但對受扶養權力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

而配合民法修正,增訂阻卻遺棄罪成立事由,法務部另提出刑法第294條之1及第295條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在於無自救能力人對依民法親屬編應付扶助、養育或保護之人,曾有侵害生命、身體、自由、妨害性自主等犯罪行為,或未盡扶養義務持續逾2年等情形,則負扶養義務人未對無自救能力人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行為仍屬不罰。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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