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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束營業 存貨要報廢 否則照課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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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2日訊】(據中廣新聞報導)景氣衰退,商家結束營業或倒閉家數增多,提醒企業主,存貨記得要「報廢」,不然國稅局不知道這些存貨去了哪裡?一律認定為「銷售」,照課5%的營業稅。

台北市一家公司用營業用車輛當抵押品,跟銀行貸款六百萬,這家公司因為繳不出貸款,銀行向法院聲請拍賣這些車輛,拍定價格四百五十萬,結果國稅局照樣用百分之五的營業稅率,通知這家公司要繳二十多萬元營業稅。雖然公司負責人認為不合理,公司都已經經營不善、停止營運很久了,甚至連貸款抵押的車輛都被拍賣了,根本不是銷售貨物的行為,理應免繳營業稅,不過,國稅局仍然認定要補稅。台北市國稅局副局長周賢洋說:

「要申請報廢,如果報廢,國稅局也會到現場去看」

國稅局指出,營業人解散或停止營業時所剩下的貨品,或者把貨品拿來償還抵押債務,或者分配給股東或出資人,一律視為銷售貨物,必須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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