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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網路3度侵權 ISP可停權初審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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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何宏儒台北8日電)未來只要被認定三度網路侵權,網路服務提供者 (ISP)將可依法對使用者停權!台灣立法院經委會初審通過著作權法修正草案,除賦予ISP「責任避風港」,並明確規範上述「三振條款」。

法案若完成二、三讀,未來ISP與使用者所定「網際網路接取服務定型化契約」將明確規範若使用者有3次涉及侵權,ISP應終止全部或部分服務。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天審查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濟部常務次長林聖忠、智慧財產局局長王美花列席備詢。

由於網路複製與傳輸技術便捷,侵害著作權行為不僅件數多且具擴散特性,但著作權人難對侵權者一一進行法律追訴。

而因各類侵權行為係透過ISP所提供服務而發生,使ISP常面對被告侵權的訴訟風險。著作權法修正草案因此賦予ISP「責任避風港」,一方面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得依法要求ISP移除網路流通的侵權資料;同時ISP亦可針對侵權行為,主張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經朝野協商,經委會通過國民黨立委所提修正動議,明確規範若使用者有3次涉有侵權情事,ISP應終止全部或部分服務。提案立委丁守中指出,這是所謂「三振條款」。

王美花說,目前部分ISP已與權利人合作,採取防範網路侵權的自律行為。未來草案通過後,對原已自律的ISP並無影響;而智財局將續對尚未自律的ISP加強宣導。

另外,目前部分ISP與使用者所定「網際網路接取服務定型化契約」雖有侵權將終止服務相關規範,但各業者的停權門檻不一。

她說,未來草案三讀後,所有定型化契約皆須明確規範,若使用者3度侵權,將遭終止全部或部分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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