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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限制出境 法界人士:陳幸妤可提準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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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3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30日電)台北地檢署偵辦前總統陳水扁女兒陳幸妤涉嫌偽證案,22日對陳幸妤限制出境。陳幸妤請求解除限制出境未獲檢方准許。法界人士指出,陳幸妤可提出「準抗告」,要求法院作出裁定。

法界人士指出,依照刑事訴訟法第416、418條相關規定,民眾對於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關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的處分有不服者,受處分人得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也就是所謂的「準抗告」。

不過,這項聲請卻有期間限制,必須自處分之日起算5日內提起;如果處分不是當庭諭知,而是以送達的方式到當事人手上,當事人必須自送達後起算5日內向法院提出聲請。另外,法院針對前述聲請所做的裁定,受裁定人不得再提起抗告。

法界人士表示,陳幸妤因急於到美國留學,希望檢察官解除限制出境的處分,經遞交陳報狀後,仍未獲檢方准許,依法可透過檢察官或直接向法院提出「準抗告」,要求法院作出裁定。

法界人士說,雖然檢察官在22日已作出限制出境處分,陳幸妤必須在27日前向法院提出聲請;但檢方若再次作出有關限制出境的處分,陳幸妤仍有權提出「準抗告」的聲請,程序上並沒有問題。

屆時,無論法院針對陳幸妤案作出任何裁定,陳幸妤與檢察官均不得再提起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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