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懸浮微粒管制有撇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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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10日訊】(大紀元記者李擷瓔嘉義報導)近年來空氣品質不良主要受臭氧及懸浮微粒影響,其中懸浮微粒占34%,且在東北季風盛行時,民眾感受更強烈,為徹底有效解決懸浮微粒的問題,環保署於98年1月8日公告「固定汙染源逸散性粒狀汙染物空氣汙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本辦法重點在防患汙染於未然,規定應設置或採行的空氣汙染防制設施,包括具有逸散性粒狀汙染物阻隔、穩定化、捕捉收集及清洗等功能(如:密閉系統、自動灑水設施、集氣系統及運輸車輛清洗設施等),以及運轉監控設備(如電錶、水錶)。

嘉義縣環保局李健育局長提醒業者,既存汙染源自7月1日起適用本辦法規定,相關業者及政府機關應依規定設置或採行有效的空氣汙染防制設施,以減少粒狀汙染物排放,否則經環保機關查獲不符合辦法規定,將會受到嚴格處分。

本辦法規範的項目很多,納管對象對於違規情節的認知,恐與環保機關有差距,以致違規受罰。又違反該辦法規定者,依空氣汙染防制法第56條規定,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等處分,處罰甚重。為避免公私場所因不瞭解該辦法規定內容,一時疏忽違反規定,即面臨遭受嚴峻罰鍰處分的情形發生,特別參考營建工程汙染管制的做法,訂定「違反固定汙染源逸散性粒狀汙染物空氣汙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依納管對象違反該辦法規定的情節輕重,作為地方環保主管機關執法依據,俾有一致的處理方式,並符合比例原則。

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主要內容為:完全未依該辦法規定設置或採行汙染防制設施者,記10點;雖有設置或採行汙染防制設施,但不符合該辦法規定者,記5點。稽查當次的缺失點數達10點(含)以上者,就直接處分;稽查當次缺失點數10點以下者,會給業者1次限期改善機會,屆時未完成改善者,再予以處分。

李健育局長再次提醒該辦法適用對象,應及早編列空氣汙染防制設施經費,並依規定設置或採行有效抑制粒狀汙染物逸散的空氣汙染防制設施,以免違規受罰。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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