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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制局︰ECFA應受國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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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4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曾韋禎/台北報導〕陸委會將於明年度總預算多編一億三千萬元的宣傳費,推銷ECFA及兩岸互動成果。立法院法制局近日推出的「兩岸協議在中國大陸法制定位之研究」則指出,ECFA涉及許多中國法律定位的問題,政府應有完整政策思維與規劃,讓ECFA符合WTO架構,且受國會監督,否則將導致長期紛擾,造成國家利益的整體損失。

台灣法制局指出,中國對兩會協議的認定是民間對民間、私對私的性質,兼以中國至今並未對授權行使公權力的行政程序立法,僅能依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於2000年的解釋,行政機關可在無法律、法規、規章下,授權機構、組織行使職權,故海協會可視為「以授權名義委託的機構」,因此,兩會協議須經中國有權機關批准並予以轉化適用,才生效力。

法制局說明,中國目前透過國務院部門規章、司法解釋文、官方轉民間等三種方式,轉化適用兩會協議,除能降低其政治意涵,也存有國務院對地方政府的心態在;但這樣的方式,未來可能陸續產生法制衝突的問題。

有鑑於此,法制局建議,具有兩會協議性質的ECFA,也應同時符合WTO架構下的協議性質。法制局強調,中國會將任何兩岸協議定位為中央對地方政府的協商,不可能容許讓ECFA提升至國際協定的層次;但為了維護我國最大利益,政府應審慎研究規劃,用WTO平等會員的身分,與中國簽署ECFA。

法制局警告,中國對兩岸經濟議題的處理,是依附在整體政策戰略思維底下,不可能是政治歸政治、經濟歸經濟,政府不能因為ECFA是經濟議題就予輕忽。法制局主張,兩岸協議應使國會在制度上能夠適當參與及監督,才能使兩岸協商具民意基礎及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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