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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造骨治骨松 台健保给付变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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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2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清芳台北24日电)今年起,注射剂型造骨药物的健保给付条件变严格,一些髋关节或脊椎至少2处骨折、下肢瘫软、卧床的骨松病患,被剔除用药资格,有医师估计,约有2/3患者只好自费。

中央健保局规定今年1月1日起修正骨质疏松症治疗药物给付条件,以双能量X光(DXA)检测骨密度为诊断依据,数值小于负2.5,做为骨松诊断的必要条件,介于负2.5到负1.0者,则为骨质疏少症。

健保所给付的骨松症药物,大致可以分为抗骨质再吸收剂、促进造骨的副甲状腺素及类似剂。前者疗效主要在于抑制骨质流失,后者在于促进造骨作用,给药条件除视骨密度值,还视骨折数目及部位而定。

健保局指出,治疗骨松症的健保给付条件放宽了。然而,疼痛不堪的骨松病患却发现不是这样,部分患者被要求自费。医界人士说,实情是抑制骨质流失的药物给付放宽,促进造骨的药物给付变严格。

健保局规定,骨质疏松程度须达到骨密度数值小于或等于负3,且造成脊椎或髋部至少2处骨折,无法耐受抗骨质再吸收剂的副作用,或至少连续12个月使用抗骨质吸收剂,仍发生新骨折的病患。

彰化基督教医院神经外科主治医师陈建民今天指出,在此严格标准下,有的病人多节脊椎骨折,灌注骨水泥,也打了骨钉,痛得躺在床上或坐轮椅,一身烂骨头,却因骨密度数值大于负3,不符合促进造骨的骨松注射剂健保给药条件。

陈建民估计,严重骨松病患约有2/3 不符合新的健保给付规定,“难道要病患回去再跌一跤,再摔断几节骨头,骨头更烂时,才开始促进造骨吗?”预防骨松骨折胜过事后治疗,建议健保局可采专案审查,让确有需要的病患早点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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