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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美妆行侵权 代理商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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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3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李香君新北市31日电)加拿大保养品牌“CANUS”台湾代理商,不满1家美妆行擅自使用他们的品牌标志于广告文宣,求偿新台币100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广告难与标志产生连结,判决代理商败诉。

智慧财产法院公布判决指出,海贝丝国际有限公司为山羊奶保养品牌“CANUS”(肯拿士)台湾区代理商,以“CANUS”的羊头标志,另设计出“CERTIFIED DISTRIBUTOR IN TAIWAN CANUS”标志。

海贝丝公司主张,民国97年间发现台北1家美妆行擅将“CERTIFIED DISTRIBUTOR IN TAIWAN CANUS”标志字样、图案用于广告文宣,遂寄发存证信函要求停止这项行为,美妆行保证不再犯,并在报上刊登道歉启事后,便未再追究。

判决指出,海贝丝公司去年又见美妆行将标志使用于文宣,认为美妆行明知故犯,以违反公平交易法向法院提起赔偿告诉,求偿100万元。

美妆行抗辩,海贝丝公司提告出示的是当年文宣,两造达成和解后,没理由再拿相同刊物主张权利;另店内贩卖“CANUS”的商品也未出现前述品牌标志。

法院审理后,认为美妆行的广告文宣是针对“CANUS”作产品介绍,未以该标志为广告诉求,消费者难将广告与标志产生连结;另海贝丝公司无法举证美妆行去年曾用过相关文宣,因而驳回海贝丝公司请求,全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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