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研拟新股保荐人为招股书准确度担重责

标签:

【大纪元2012年02月20日讯】(据台视新闻报导)半新股频出事,保荐人质素也备受批评;消息透露,香港证监会将收紧保荐人监管,争取 3 月底咨询公众,初步拟建议保荐人为招股书的准确度承担更大责任,以及要求保荐人严格分配人手和资源,以防“重量不重质”,为求追逐更多生意和佣金,忽略新股尽职审查的质素。

《星岛日报》报导,据了解,香港证监认为保荐人是新股尽职审查的“最终负责人”,故有必要为整个上市保荐程序及招股书可靠性负上更多责任,惟责任范围应否扩至刑事,以及会否纳入 3 月底的咨询,据悉仍要证监董事局讨论,因刑事举证的门槛非常高,而招股书的监管又关乎《公司条例》修订,增加了个中的复杂性。

证监前行政总裁韦奕礼去年离任前指出,证监今年的工作重点,将是全面检讨保荐人的规管架构,例如研究保荐人应否为尽职审查工作负上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消息透露,保荐人规管的检视工作接近尾声,证监会正在草拟咨询文件,争取本季末出台,这将是新总裁欧达礼上任后的工作“头炮”。

据了解,证监十分关注保荐人的资源和人手分配问题,拟在这方面引入更多规管,例如要求保荐人管理层设定严格的内部监控机制,确保职员不会同一时间身负太多新股保荐工作,亦需妥善备存保荐程序及尽职审查工作的资料等。

此外,保荐人的发牌、专业资格、持续培训、以及避免利益冲突等问题,也是证监会的检讨内容。

有熟知监管要求的人士指出,现行《证券及期货条例》其实也有空间要求保荐人负刑责,只是举证难度高。

根据现行要求,保荐人须向港交所 (HK-0388) 签订声明,确认已完成“合理尽职审查”,如证监发现保荐人未有如声明所言履行任务,便可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384 条有关虚假或误导声明的条文,追究保荐人责任。

欧达礼去年 10 月上任后曾表示,本港上市保荐人的质素确是好坏参半,但近年来港上市的企业,与他 2001 年任职证监会时已显着不同,当年是以大型国企为主,但现在大部分是中小型企业,这等企业的账目较大企业可能还要复杂和欠缺透明,故保荐人需要做的尽职审查工作,亦更见困难。

再者,市场竞争激烈,有些保荐人同时负责多宗“生意”,这亦会令他们缺乏时间严加审查新股。

相关新闻
香港新股集资突破4000亿港元
港六公屋户瞒报物业被定罪
港社福界调查:九成半社工认为政府修例不恰当
邹家成涉未经授权转寄投诉信 辩方质疑法例无禁止
如果您有新闻线索或资料给大纪元,请进入安全投稿爆料平台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