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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劭文专栏】(24)

二次婚姻和家庭合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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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2年04月14日讯】我们都知道生前信托的基本功能比遗嘱多元:协助避免走费时耗财的法院认证程序、帮助夫妻节省遗产税、规划可能的残障生活、规划身后财产的分配。某些信托还能保护资产、确保资产不因子女离婚或欠债而外流。

假设你和你的配偶考虑要成立可撤销的生前信托,你们才50多或60多岁,有时候你们会想到万一自己较早离开,你的配偶可能再婚。这时候,有些人会担心配偶将家产并入他/她的新婚姻,给了新丈夫或太太,因而大幅缩减自己的子女本来可以分配到的财产,有些人想到这里便感到不平,觉得这毕竟是自己和配偶当初共同挣得的钱。

凡事要看个案,并非每个人会担心这点,但此担忧多少有其务实面:除非生存的配偶和他/她的新婚姻对象真会签订婚前协议,约定财产的归属来保障前段婚姻子女,否则现行法律无法确保你的子女能完整继承你们留下的财产。

这时,律师们通常会这么建议:在夫妻都在世时成立可撤销的生前信托,在信托文件中指定,夫妻俩人有生之年,两人是共同管理人,而其中一方先过世时,生存配偶不会是唯一管理人,而是指定律师担任共同管理人。如此一来,配偶和律师必须有共识,才能变更信托财产。这方法可牵制配偶,降低配偶的二次婚姻对你子女的影响。IRA和401(k)等基金不能放入生前信托中,夫妻俩人可签订IRA契约,让承继这些基金的配偶承诺:他/她会指定两人的共同子女为受益人,且若他/她要提领超额的基金,必须得到律师的同意。

有人可能想避免动用律师(且律师也不尽然喜欢介入家务事),因此提议让生存配偶和子女担任共同管理人,但经验上,如此较容易招致子女与其继母或继父正面冲突。我们祝福每一段婚姻,力求家庭成员能合谐相处,有时候让律师居间沟通缓冲是较好的安排。

◆ 王劭文出生于台湾台北,台湾大学法律学院及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毕业,并获领纽约大学华格纳公共服务研究所最高等奖学金,主攻美国医保政策。目前通过纽约州律师资格考,服务于专长耆老法遗产规划的爱庭爵律师楼,联络请洽:718-844-8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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