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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读 混米销售可罚15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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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3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曾盈瑜台北30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粮食管理法部分条文,明令禁止国产米、进口米混合销售,提高罚锾为新台币10万元到1500万元。

去年发生山水米粮商泉顺食品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低价进口米混充台湾米销售案件,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去年12月废止粮商登记,并检讨修法。

三读修正通过条文将散装粮食纳入管理,要求散装粮食应有中文标示品名、产地;此外,考量五谷米、十谷米等混合谷类产品日益增加,“含稻米量50%以上混合谷类”一并纳管。

为杜绝混充米,三读修正通过条文建立追踪机制,规定粮商购进、售出粮食时,进口与国产粮食应分开记录。一定规模输入或加工业者,应记录供应来源及流向。相关资料须保存2年,以利回溯追踪,违者可处3万元到15万元罚锾。

三读修正通过条文明定禁止进口稻米与国产稻米混米销售,罚锾由现行3万元到15万元,提高为10万元到1500万元,最高罚锾调高100倍。主管机关认为情节重大者,应令其停止经营全部或部分项目粮食业务一定期间,或废止粮商登记。

三读修正通过条文规定,市售粮食标示与内容物不同、内容物搀伪假冒、广告不实且届期未改正者,处4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罚锾,并得按次处罚。

三读修正通过条文规定,包装、散装粮食标示如果违反规定,情节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者,相关商品应于3天内下架、1个月内回收。

三读修正通过条文自公布后6个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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