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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读 掳人未致死不可处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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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3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王朝钰、李明宗台北30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中华民国刑法部分条文,删除意图勒赎而掳人,但未致人于死的犯罪行为可判处死刑规定。

现行条文规定,意图勒赎而掳人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2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读修正通过后条文仅保留“致人于死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2年以上有期徒刑”,删除“意图勒赎而掳人者”及“致重伤者”可判处死刑规定。

法务部长罗莹雪日前在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报告时引用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凡未废除死刑国家,不是犯情节重大,不得科处死刑。

至于何种罪名属“情节重大”,她引用人权理事会等报告,揭示未导致丧命的绑架行为,不属可判处死刑的“情节重大之罪”。现行刑法无论行为人是否致人于死,都有科处死刑规定,显然违反比例原则。

罗莹雪表示,单纯意图勒赎而掳人或掳人致重伤害情形,都不属剥夺生命法益犯罪行为,且抵触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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