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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改选日期双方共决?财部驳台新金财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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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7年03月28日讯】(大纪元记者郭曜荣台湾台北报导)台新金并购彰化银行案纠缠12年,台新金控财务长林维俊上周声称彰银103年董事改选日期,是台新金控与财政部双方共同决定,财政部28日发新闻稿驳斥,指该说法明显悖离事实,刻意误导视听。

财政部表示,依照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261号民事判决载明,《公司法》第192条第4项及第216条第3项规定,公司与董事、监察人间之关系,属委任关系,董事、监察人任期届满时,“渠等与公司兩造间之委任关系即不復存在”。

且依“上市有价证券发行人应办业务事项一览表”、《公司法》第172条及第204条规定,彰银当届董事任期至103年11月25日,倘规划如期改选,“彰银最迟应在103年9月29日前寄发董事会开会通知;103年10月7日前召开董事会决定股东会日期、地点、议案等事项”。

但在103年改选前,台新金控法人代表掌握彰银经营权之际,并未于103年9月29日前寄发董事会开会通知,亦未于103年10月7日前召开董事会决定股东会日期、地点、议案等事项,导致彰银第23届董事已确定任期届满而不及改选。

财政部指出,为维护股东权益,确保彰银业务健全经营,才在103年10月8日函请金管会依《证券交易法》第36条第7项规定,依职权令彰银限期办理董事改选作业,并获该会于同年月20日函复已请彰银注意依规定办理,后来彰银在同年月21日召开董事会决议通过当年股东临时会相关事宜。

财政部抨击,台新金控林财务长指称103年董事改选日期是台新金控与财政部双方共同决定,明显悖离事实,刻意误导视听,实属不当。◇

责任编辑:陈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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