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待遇条例草案定出新版教师叙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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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23日讯】台湾立法院法制及教育联席会今天审查“教师待遇条例草案”,由教育部长黄荣村进行总说明,新版的教师待遇中,将教师的“薪额”修正为“薪点”,将公教人员的薪点标准统一,并将专科以上学校助教、大学研究人员、公立幼稚园及公立社教机构等人员的薪级待遇一并纳入适用。

据中央社12月23日报导教育部在新出炉的草案中,明定公立学校教师暨助教职务等级,分三十六级叙薪,薪点最高为八百,最低两百三十,一到九级每级落差二十,十到二十二级每级差十五,二十三级到三十六级每级差十;教授本薪九级,由一到九,年功薪三级,薪点从七五○到五九○、副教授本薪十级,由四到十三,薪点六九○到五○五,年功薪四级、助理教授本薪十级,由八到十七,薪点六一○到四四五,年功薪六级。

讲师本薪十二级,由十到二十一,薪点五五○到三八五,年功薪七级、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教师本薪二十七级,由十到三十六,薪点五五○到二三○,年功薪七级,高中以下教师如有硕士资格,最高本薪得晋至六三○,如具博士学位则最高本薪的晋至六五○;幼稚园教师薪给比照高中以下教师。

草案中也规定,教师任教至学年度终了届满一学年,应予年资晋薪,但如教师授课时数未达规定标准者、有旷职、旷课纪录者、事病假合计超过二十八天者、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在外兼职者、拒不参加有关在职进修或研习者,以及受刑事处罚、惩戒处分或记过以上之行政处份者不在此限。

而在核予年资晋薪或晋支年功薪后,应给与一个月薪给总额之一次奖金;已支年功薪最高者级者,给与二个月薪给总额之一次奖金。

教育部这次也将各级学校校长、专科以上学校助教、大学研究人员、大学专业技术人员、公立幼稚园及已完成财团法人登记之私立幼稚园园长及教师、公立学术研究机构研究人员、公立社会教育机构专业人员等一并纳入适用范围,初步估计人数将近三十万人。此外,为保障教师转任的权益,教育部也明定职前年资采叙范围,将教师曾任公职、军职、民营机构等各项职前年资采记规定统整纳入,列为年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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