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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官司可自选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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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21日讯】〔自由时报记者项程镇╱台北报导〕立法院院会昨天三读通过“民事诉讼合意选定法官暂行条例”,未来民众打民事官司将像到医院看病一样,只要原告和被告都同意,就可以合意选择法官来裁判案件,被选定的法官原则上不得拒绝;本案立法理由主要为纾解讼源,避免浪费司法资源。

 民诉合意选定法官制度为我国独创,堪称世界司法史上一大创举;根据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施行时间只有一年,且从公布日起三个月后施行,日后视施行成效再决定是否延长,或径行取消“限时法”的限制。

 司法院秘书长杨仁寿在审查报告指出,本案主要为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使当事人在无害于公益的前提下,对于所涉讼案具有选择法官的权利,借此增进人民对于裁判的信赖,达到纾解讼源及合理分配司法资源的目的,并确立国民法的主体性和程序主体地位。

 本法第二条规定合意选任法官的时期与方式,选定时限是在起诉时或第一次言词辩论期日前,如进行准备程序者,得于第一次期日前选定;当事人原则上得选择独任法官审判案件,如为依法令应行或得行合议审判的一审案件,当事人也得选任三位法官组成合议庭。

 法官一旦被选定后,依第六条规定,就不可变更或撤回,除非法官离职或有不能审判情事,当事人才可在期限内另选法官。万一当事人未能合意选出三位法官,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可由当事人各选定一位法官,再由被选定的法官共推其他一位法官组成合议庭。

 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法官受理选定案件的限量,以免法官劳逸不均,限量标准是民事庭法官前月轮分案件的平均数,如逾越限度,法院应将案件依序顺延,当事人若不愿顺延,可另选其他法官,或撤回选任法官的请求,依一般分案方式抽签分案。

 第五条是“资讯公开条款”,规定法院应随时公告可接受选定的法官姓名,还须于每月初公告相关法官的受理案件数、顺延受理与法官异动情形,以供诉讼当事人选任。

 第七条为“飞跃上诉程序”,规定选任法官案件不得向二审法院上诉或抗告,只能向最高法院提起,如最高法院废弃原裁判,原则上须自为裁判。

〔记者赖仁中╱台北报导〕为配合即将实施的“合意选定法官”制度,约有一百多名民事实任法官的个人背景资料,将首度公开给打民事官司的当事人“品评”,只要诉讼两造“看中意”的法官,即可选来审理案件。

 法界预料,此一如同选秀的合意选法官制度,未来很可能出现“被点率高”、“人气很旺”的法官,成为知名的明星级法官;司法院也不排除有此可能,认为不是坏事。

 举世首创的“民事诉讼合意选定法官审判暂行条例”昨天三读通过后,司法院立即研拟配套方案,将先选定台北、板桥、士林、桃园、台中、台南、高雄七所地方法院试办一年,这些法院的民事实任法官(含家事、简易庭法官)一百多人,将成为首批候选人。

 司法院决定将这一百多位法官的个人资料上网公开,包括姓名、期别、年资、经历、著作、专业背景资料和配置的专庭等,诉讼两造可据此“喜欢谁,就选谁来审判”,双方合意就行。

 依暂行条例由“总统公布后三个月实施”之规定,司法院预估九月初左右可正式施行新制,故法官的个人资料,会在实施前几天上网,诉讼当事人可上法院网站查询。

 若诉讼刚开始时未合意选法官,待案件分案后,诉讼两造“不满意”原审判法官,不需采行“撤回”再起诉作法,只要言词辩论期日前,提出要依合意制度另选法官即可。

 此外,律师多半对法官有所了解,且自有评价,故未来有律师代理的民事、家事案件,择用合意选法官新制的可能性最高,故司法院也将发函律师公会,告知“新制将实施”的好消息。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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