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绍智:修宪必须体现宪法精神

苏绍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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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1日报导】(据自由亚洲电台报导)(特约评论员的文章只代表评论员个人的观点)

中国的政治改革,必须走向宪政民主,几乎已经成为国人的共识。但是中国宪法距离宪法精神太远,弊端丛生,知识界、专家、学者和有识之士一直呼吁修宪。今年以来,讨论修宪的民间集会彼伏此起,提出不少有远见的建议。最近中共当局也成立中央修宪小组主持修宪事宜。

中国自从有一九五四年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来,历经一九七五、一九七八、一九八二、一九八八、一九九三和一九九九诸年的修宪。其修宪之频繁,世所罕见。但均无助于中国走向宪政民主。根本的问题在于无论是制定宪法还是修改宪法,都没有以体现宪法精神,或称宪法主义(constitutionalism)为根本原则。

如果由于政治斗争、文化传统、意识形态或领袖之专断,不能尊重甚或背离宪法精神,那么制定的或修改的宪法必然有宪法之名,无宪法之实,不过欺世盗名而已。

什么是宪法精神?世界学术界虽有不同的解说,但最普遍的共识是”有限政府的哲学”(philosophy of limited government)。这就是说政府的权力或公共权力(public power)应当受到限制;相对地说,公民的政治、经济权利应当得到保障。所以,宪法精神就是人权及其保障,有限政府及公共权力受到制约。

英国宪政的发展就是一个典型的不断削弱王权并向上述基本精神前进的过程。一二一五年的《大宪章》的基本功能就是限制王权,首先是限制国王的征税权;同时赋予人民以法律保护权,人民的这个保护权非经国法判决,不得剥夺。一六二五年国会向国王提出的《权利请愿书》、一六七六年的《人身保护律》、一六八九年《权利法案》,都是为了确保英国人民传统的权利与自由。这样,国会将人民的要求和对王权的限制逐次写成文本,这就是英国的不成文宪法。英国终于凭此确定了君主立宪制。

因此,如何建立有限政府,以防止政府滥权,如何保护公民的权利以免受来自国家的侵犯,乃是宪法精神的具体体现。世界著名宪法学家布朗戴尔认为:宪法是”强调对政府活动进行限制,给予公民以最大限度自由的强制性规范。”

有限政府得以实现的根本条件是分权制衡。孟德斯鸠分析英国宪政制度能够成功的关键是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这足以抵制任何一方趋向专政的倾向。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第十六条说:”凡是权利没有得到保障或是权力未曾设有分立的社会,也就没有宪法。”

按以上所述世界普遍公认的宪法精神来检查中国的宪法,不难发现中国宪法是与宪法精神背道而驰的。

从中国第一部而且被认为是比较完善的一九五四年宪法来看,其制定宪法的宗旨和要解决的问题与人权保障、有限政府、分权制衡的宪法精神完全没有关系。

毛泽东指出,一九五四年宪法的主要特点是两条:”一条是总结了历史经验,一条是结合了原则性和灵活性,””原则性基本上是两个:民族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刘少奇把一九五四年宪法的宗旨概括为”宪法草案把全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和毛主席领导下做过的许多事情都写上了,把现在开始做,以后应当做的又能够做的事情也写上了。”一九五四年宪法强调的是中国共产党和毛泽东的领导,实际上成为一部阐述中国共产党的奋斗和成功的历史、今后的奋斗目标和中共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言书,同时也成了一部如何建立强大的国家机器的章程。而如何保障公民的权利和如何建立有限政府则都不在一九五四年宪法关注之列。

以后多次修宪,上述特点继续保留,更增加了一系列有违宪法精神的特点。例如宣扬对领袖的个人崇拜和鼓吹领袖的某些论点。如一九七五年修宪之歌颂毛泽东和把毛泽东的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作为修宪的指导思想并写入宪法。一九八二年修宪虽然否定了一九七五年和一九七八年宪法的这种提法,却又把邓小平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作为宪法修改原则并写入宪法。这就使宪法又成为意识形态的宣言。

一九八九、一九九三、一九九九诸年修宪的特点是在中共第十三、十四、十五次代表大会之后,直接与中共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中共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调整有关。而且从此形成惯例,凡举行一届中共党代表大会,必修改一次宪法。因而修宪又变成使中共代表大会的决议合法化,用宪法形式予以肯定,以使全民拥护的一种手段。这不但与宪法精神风马牛不相及,而且还从实质上和形式上都确定了党大于法。

修宪的程序则规定中共中央成立修宪小组,对修宪内容提出初步意见,经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审定并经中央政治局会议原则通过,然后发下去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然后经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和政治局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修宪建议,然后再提请全国人大通过。可见修宪是完全在中共当局控制之下进行的。这也充分显示党大于法。

由此可见,中国宪法完全背离了宪法精神,它的制订与修改由中共一手操办,它变成中共的意识形态宣言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言,并进而赋予中共几届代表大会的决定以合法性,目的就在于巩固中国共产党的统治。而修宪往往是为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所变化的需要,甚至是为了权力斗争的需要。所以中国宪法缺乏规范性、严肃性和稳定性。

可以预料,最近这次中共提出的修宪,一如往例,必以中共十六大报告为依据,除经济体制上会对需要修改的并已经成熟的问题作出修改外,由于权力斗争的需要,江泽民的”三个代表”论虽然广受群众反对,也必会入宪。特别是在中共当局的一手操办下,人民碍难对修宪寄予很大的希望。

现在中国朝野正在讨论修宪,我认为,其中关键的问题是要尊重宪法精神,遵守宪法精神,然后才谈得到其他问题。

(自由亚洲电台特约评论员苏绍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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