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宗寿:落实宪法 实施宪政

陈宗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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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3日讯】18世纪以来,欧美人民民主革命,建立了民主共和国,推动人类社会产生巨大变化,由君主专制到民主制度,世界进入了民权民主时代。

宪法就是民主制度的根本大法,其实质是民权宪法,保障人权和公民权利,为此选举政府,以保护民权和民主、自由与平等,同时要限制政府和官员的权力,不得侵犯民权。这就是近代世界民主潮流中的宪法民权原则。这个民主与人权原则,早已成为世界进步人类的共识。中国政府领导人也签署了国际人权公约,并在修改宪法中增加相应条款,现在应当是依法执行和切实落实。

19世纪的欧洲社会主义,无论什么派别,都离不开民主自由,平等权利,劳工权益,社会民主,社会福利,人类解放等,这些基本要求,最后也必须落实到民权,民主基本点上。但有人提出“无产阶级专政”的论断,实质上与民主概念相矛盾,导致少数人专政,倒退回王权专制时代,实践证明这是有害的,使许多无辜人民被专政,损害生产力解放与社会进步。

中国人民在清王朝末年就开始讨论君主立宪、民主宪政和民主革命。一百多年过去了,为争取民主自由,牺牲了亿万人的生命,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总算有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这是历史的总结,而落实这一原则尚须努力。由于种种干扰,至今,现代国家民主制度尚须努力健全与完善。在立法上,保障公民权利的一系列法律尚须配套完善;国家机构民主化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制度亦须完善。

许多行政与司法官员也不熟悉、不运用宪法原则去指导自己的工作,有的反而有许多违宪行为。实际上,各地也存在大量侵犯公民权利的案件,有的长期得不到依法解决。例如,拖欠民工工资案件,2002年全国累计拖欠3362亿多元,经过近几个月的大张旗鼓的督办,索要到的只是小部分,大部分尚须时日。其中,有1/3属政府政绩工程行为。还有城市房屋拆迁违约案,一个城市数千户,十几年不安置。还有侵犯公民财产案、侵犯公民房产案等等,长期大量存在。这些案例都是违反宪法中公民权利条款的规定。

为落实宪法民权原则,建立现代国家民主制度,初步提出以下建议:

1、按宪法第2条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和第5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等主要原则,完善法律、法规与制度,完善现代国家民主制度。

2、按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对现行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进行审定。当接到人民群众举报违宪案件时,应及时审理与回复。

3、立法、行政、司法、监督部门各级官员都应按照宪法原则为前提和依据,指导办案与行为。

4、按宪法第62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修改宪法;监督宪法实施;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受理相关案件的公民投诉,监督与检查全国各地宪法实施情况,并及时处理违宪案件与回复投诉者。

5、按宪法67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下列职权: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修改相关法律,解释法律,……等”原则,及时作好宪法与各项法律的解释工作,并对全国各地公民投诉的各类违宪违法案件的监督、检查,与及时回复举报人。

6、按宪法第99条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及时受理公民关于违宪违法案件的投诉,监督与检查“一府二院”依宪依法办案。(附件:提高人大权威,依法完善监督)。

7、按宪法第2章33—56条规定原则,落实公民自由、权利与义务,并配套完善相应法律、法规,特别是应落实长期被忽视的公民自由与权利。

8、按宪法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选举”原则,和宪法第34条规定,落实公民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修改“选举法”,并有计划有步骤的扩大直接选举和竞选各级代表、政府官员。按宪法“民主选举”原则应落实到广大选民中。

9、为宪法实施,受理违宪案件,应设立宪法法院,可以公开审理,事实与证据清楚的也可书面审理,不收诉讼费,公布结果。

10、按宪法第2条、第41条原则,公民可通过各种方式,包括互联网、媒体反映人民群众意见、建议和要求,也可公开讨论落实宪法、实施宪政、违宪案件,违法案件、民主监督、民权、民生、民主和经济生活等普遍关心的问题,充分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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