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子洲县践踏宪法渎职侵权系列案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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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28日讯】(文件四)公然践踏宪法肆意侵犯人权子洲县系列侵权案件简述

陕北老区子洲县,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腐败势力的滋生发展日趋严重。贪官们为保护其既得利益,他们便滥用权力,动用司法机关,对于上访反映举报或维权诉讼的无辜群众,实施拘捕镇压,枉罗罪名,故意制造了一系列冤假错案,践踏宪法,侵犯人权。现简述如下──

(一)震惊全国的为民请命的马文林大冤案(详见前文)。

(二)农民“减负”维权诉讼代表负责人马文洲一家3人被枉罗莫须有的罪名判刑,其中马文洲因年迈体衰被冤狱摧残致死(死年70岁。详见前文)。

(三)王世前因反贪举报,遭受报复陷害,三判三撤的10年奇冤。

现年59岁的王世前,系国营子洲县秦州贸易公司出纳员。1990年9月,王世前以确凿证据向检察院举报反映了该公司经理高和德和副经理兼会计马普川等人偷税漏税、私分贪污60余万元的大要案。但但是,由于被举报人系检察院领导的亲戚,该院非但不立案查处,反而无中生有地给举报人编造了莫须有的所谓挪用贪污公款9千余元的罪名,于91年4月立案侦察,并实施强制措施,于93年4月24日,经检察院枉法起诉,子洲县法院以贪污罪名,枉法判处无辜举报人王世前有期徒刑3年。王不服判决,上诉至榆林上诉至榆林中院,中院经审理认为王无罪,撤销一审原判,发回子洲县法院重审,直到1996年6月25日,子洲县检察院不得不认定该王无罪,无可奈何地发出“撤回起诉”彻底撤案。但是当王世前再次坚持举报公司领导经济犯罪的贪污大案,而县检察院在任怀业检察长的主使下,竟然不顾历经数年几番侦查、审判、再侦查,最终确认无罪撤案的案情事实,又于1997年10月7日,再次对王世前提起公诉,县法院不敢违背任怀业的指令(因开庭审判时,任已升任为主管政法的县委副书记),又于1998年5月21日,以王世前挪用贪污5千余元的罪名,判刑1年,缓刑2年。王世前再次上诉,榆林中院再次终审裁定撤销原判,发还重审。直至98年12月17日,子洲县法院才不得不判决宣告王世前无罪。然而,子洲县检察院在任怀业的指令下,竟又对此无罪判决提出刑事抗诉,经榆林中院审查后,撤回抗诉,同时于1999年5月13日作出《榆刑终字20号刑事裁定书》准许撤抗,维持无罪判决。但中院赔偿委员会对于王世前由此几番冤案造成的丢掉工作,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赔偿等一系列问题不予支持。特别令人气愤难抑的是,于1997年8月5日,当无辜举报人王世前惨遭报复陷害数年之久,终获宣告无罪撤案后,向检察长任怀业要求安排工作时,该任却给枉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正常生活的罪名,处罚拘留15天,并指使检察院法警艾绳东对王世前残刑毒打,致使其头破血流,将右手拇指残害骨折,造成终身伤残。综上事实,子洲县检察院,在原任检察长任怀业的操纵主使下,一而再、再而三地故意制造冤案,对无辜举报人王世前报复打击陷害,妄图庇护重大经济犯罪份子逃脱依法制裁。据我国《刑法》有关条例规定,任怀业(现升为子洲县长)等已明显构成滥用职权、报复陷害、渎职侵权罪,但历经数十次依法申告,而省、市司法机关至今上下推诿,拒绝立案查处。(此案由受害人王世前控诉。联系电话:0912-7224259)。

(四)无辜农民贺树增被冤押致死的特大冤案。

子洲县苗家坪乡吴家沟村无辜农民贺树增根本未到过其他村民打架斗殴现场,竟被子洲司法机关先后于92年和95年两次错捕错判。当真正殴打致伤受害人的犯罪嫌疑人贺树斌主动投案自首,而检、法两院却置之不理,竟然继续冤押无辜者贺树增不予释放,甚至在榆林中院明确函告子洲法院,贺树增无罪,应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而在子洲检察院检察长任怀业的恶意阻挠下,检、法两院故意互相扯皮,又继续冤押半年之久,终将无辜的贺树增冤押摧残致死。更为恶劣的是,检、法两院为了强制死者家属尽快埋人,竟然又将贺树增的两个弟弟拘捕关押,不埋死人,不放活人。贺被冤押致死两年后,即1998年4月,《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看了榆林检察分院于98年3月27日对此案的调查报告,我们才得知贺树增被冤押摧残致死的真相。调查报告明确指出,子洲县子洲县检、法两院渎职枉法的重大责任,并严肃提出三条处理意见:子洲县法院应依法宣判贺树增无罪;子洲县检察院、法院应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按照《错案责任追究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依照《国家赔偿法》,对死者家属予以赔偿。随后,地区政法委书记刘明光明确批示:此案政法委作过慎重讨论,同意检察分院的调查报告,望子洲县政法各有关部门认真汲取教训,抓紧落实。然而,子洲县政法部门在任怀业的操纵下,拒不执行落实。直至《法制日报》记者张生华调查采访并在1998年5月20日的《法制日报》上以《法检两院扯皮误人命》为标题的新闻见报后,贺树增被冤押致死真相大白于天下,并经死者家属数十次上访申告、催案,至今仍然不得依法查处落实。

总之,一个无辜农民,竟被先后两次错捕错判,冤押数年,惨遭警察犯人长期毒打折磨,残害致死;检、法两院,明知冤案,却拒不执行上级法院的函告指示,反而故意互相扯皮,冤押致死;更为严重的是,案发之后,上级政法机关,明示下达处理意见,历经数年之久,子洲政法机关及其领导,至今仍然软磨硬抗,公然徇私枉法,妄图推卸罪责。致使可怜的死者家属,泣血苦告10余载,冤案至今无人问。我们不禁要愤怒质疑:在我们堂堂中华圣地,国法尊严何在?人权保障何存?(此案由贺树增之妻赵爱莲控诉。电话:13571286160)。

(五)贺加益被非法拘禁刑讯殴打致死冤案

1997年2月,子洲县苗家坪镇常山村贺加益自费协助公安局抓捕杀人犯李国喜,因李犯连杀两人后逃匿异地,贺加益等人激于义愤,毁损了杀人犯的部分家庭财产。在贺加益自费5千多元差旅费,协助公安局追捕数年,终于抓获杀人犯归案后的2002年4月5日,贺加益有功不赏,反被公安局以涉嫌五年前的所谓毁财罪刑拘入狱。入狱后遭受警察和犯人的残刑毒打,至同年7月28日晚就被摧残致死。当我们得到公安局假称贺加益突然病死的通知,要求看望尸体时,竟被拒绝。直至尸检现场,我们家属才见到浑身一丝衣物不挂的赤裸尸体。尸体外表血迹虽被清洗,但胸、腰、背、双下肢内外侧,累累伤痕明显可见,然而尸检人员竟公然拒绝检验记录,检尸报告中只记载了无法隐瞒的如下伤情:A、移动尸体时口鼻腔可见褐色腐败液溢出,右眉弓内侧、右颧弓部可见点状大小为0.8cm的深红色皮肤改变;B、胸肋骨骨折;C、双小腿胫前侧可见三处表皮剥脱,创口分别为2×1.5cm,2.5×0.2cm,3×0.6cm。特别令人致疑的是,死者血迹斑斑的随身衣服(系不敢透露姓名的同室犯人提供)被公安局被公安局隐匿,拒不交还死者家属,当家属坚持讨要时,公安人员竟以“保管不慎丢失”,愿以300元价款抵还,被家属拒绝。由此可见。贺加益明明是被公安局非法拘押、残刑毒打而死,却硬说什么是因心脏病急性发作而死亡,妄图以此推脱罪责。如此人命冤案,死者家属历经无数次上访申告,但省、市、县三级检察机关总是互相推诿扯皮,至今拒不受理立案。冤案何时见青天,被害人家属翘首期待!(此案由死者家属高旭玲挥泪控诉。电话:13119288932)

(六)无辜农民郝永强被非法拘押残刑致死案

子洲县马蹄沟镇石湖峪村农民郝永强,于2000年农历9月5日去苗家坪镇赶集,遇到两个陌生人向他敲诈要钱,他无钱,就被强行扭送派出所。派出所不问青红皂白,又将郝送到公安局。公安局接案后,在不掌握任何犯罪事实证据情况下,连续数日,对郝刑讯逼供,严重致伤致残。眼见其生命垂危,经医院检查诊断,伤势严重而死亡。令人致疑的是,公安局从拘捕关押郝永强,直至被所谓取保候审,被所谓取保候审,长达18天,从始至终未通知过家属。一生诚实无辜的郝永强,突然不明不白地被公安局残害致死,其家属亲人悲痛欲绝,含冤申告公安局,但是,公安局却置之不理。反而威胁死者家属说,谁要胆敢送尸体到公安局检验,他们就关押谁!死者家属无奈,被迫上访反映,奔走呼告,然而,县、市、省三级检察机关,竟是互相推诿,置之不管。郝永强的奇冤命案无法伸雪!(此案由郝永强妻子李世飞控诉。电话:0912-7440465转)

(七)郭加章一家特大奇冤积案17年未能伸雪。

1987年7月,驼巷乡阳庄村郭加章的四弟郭加丁(时年17岁,正上初中)和二弟郭加恩,先后被子洲县公安局无故拘捕入狱。连续数日,惨遭刑讯逼供,残刑毒打。郭加丁被残害成精神分裂,终生疯癫。被公安局推出看守所,抛弃街头,赤身裸体,疯说疯道,第8天后家人才知道;郭加恩被致害成脑外伤性脑病、脑外伤性精神障碍,几近植物人。先后在子洲、绥德、北京几家医院长期住院治疗,花销医疗费数十万元,家中倾家荡产,一贫如洗,债台高筑。为了救治濒临死亡的弟弟,一家人无数次求告于县、市领导,要求拨付医疗费并处理问题,反遭残酷打击镇压。父母亲和伯父,先后为冤案气急身亡,郭加章和父亲、姐、弟、妻子5人,为冤案上访申告,先后8次被拘捕关押,备受牢狱之苦。特别令人愤慨的是,郭家的6个年幼无知的小孩,在其父母被关押期间,也竟被关押在马岔敬老院遭受折磨。当中央政协领导马文瑞曾亲笔批示:“对子洲县公安局这种作恶行为不应估息,须严加处理”,然而,当时的县委书记刘浪却说:“这算什么批示,江泽民的批示也不如我们说的”。因此,这起轰动省内外和京城的大冤案,历经17年、百余次上访申告,至今不得伸雪。(本案由子洲县农民郭加章控诉。电话:0912-7557199转)。

(八)无辜农民李丕英所遭受的奇冤重案

李丕英,女,汉族,现年55岁,系子洲县马蹄沟镇清水沟村农民。

1999年夏季,本村党支部书记王恩平,以强权毁坏李丕英家6亩承包农田及田中青苗。李曾多次请求合理赔偿,均遭无理拒绝。2000年9月18日18时许,李丕英再次去王恩平家请求处理赔偿时,不料,一惯恃权横行乡里、欺压百姓的村官王恩平,满脸凶杀怒气,手持棍棒,向李头部连续猛击,致李头部血流如注,晕厥倒地,昏迷不省人事,经医院抢救,诊断查明:李头部被钝器严重致伤,右额骨、右顶骨及颅内凹陷性粉碎骨折,右眼因外伤视物不清,双耳外伤性耳聋。经住院3个多月救治才控制住伤情脱险,但已花销医疗费1.8万余元,再无钱住院,被迫出院门诊治疗。后经复查诊断证明:A、右侧额骨凹陷性骨折,B、右额叶脑挫伤,C、右顶骨凹陷性骨折。又经榆林市公安局法医室榆公刑医技字〔2001〕124号鉴定号鉴定书结论为:受害人李丕英头部外伤性损伤,伤情属重伤。但是,子洲县检察院,一味秉承王恩平贿通的县委主要领导的旨意,公然渎职枉法,徇私袒护罪犯,作出子检刑不诉字〔2002〕第01号不起诉决定。使王恩平负罪免诉,逍遥法外。从而该王更加猖狂无忌,肆意侵害无辜。此后,王恩平恃其强硬权势,又多次寻衅辱骂并随意殴打李丕英及其家人,尽管李丕英一家人畏忌其权势,一次次忍辱负重,忍气吞声。然而,该王却还要恶人先告状,先后两次向公安局诬告李丕英所谓“公然侮辱他人人格”。而公安局根本不作调查核实,一味偏听偏信单方无据诬告,于2003年元月14日,断然做出4号、5号两份治安处罚裁决,以所谓“公然侮辱他人”的罪名,处罚李丕英连续两个行政拘留15天(合计1个月。不给申诉权致使备受屈辱残害的李丕英,又承受了1个月的牢狱之灾。尽管出狱后经申诉,第5号裁决被撤销,但公安局却拒不给李丕英依法赔偿侵权损失。备受冤案侵害的李丕英,难忍屈辱,历经多次上访申告于县、市、省司法机关,但是均遭推诿冷置,至今不得受理立案。冤民李丕英,不禁悲愤呼唤:国法何在?正义何在?人权保障又在何方?(此案由受害人李丕英控诉。电话:0912-7420347转)

(九)无辜公民崔连生遭受司法人员渎职侵权、致残终身的大冤案。

崔连生,男,汉族,46岁,子洲县双湖峪镇姚家砭村村民。1999年5月,时任子洲县法院副院长的张向东(后调任绥德县法院院长)。在本院审理其弟张瑜诬告“返还财产,赔偿损失”一案中,该张不顾法律规定,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连续做出3个错误裁定,本来原告张瑜的争议财产只是5万元股份,而张向东竟然非法查封了崔连生价值15万元财产的担保额,而且还要强行拘留身体伤残的崔连生。99年7月20日,张向东乘院长外出之机,私自篡改院长指示,亲自率领11名法官、法警和其弟纠集来的8、9名社会不法之徒,驾车来到宁夏大武口,突袭闯入崔连生门市,不出示任何证件,不问青红皂白,形同歹徒绑架人质一般,将正在卧床养伤的病人崔连生从被窝中拉出,强行扯下他刚穿上一条腿的裤子,将其猛摔在地,这伙暴徒不顾崔骨折处原穿钢针部位剧烈疼痛,他们又用警棒猛击其头部、脸部及全身,致崔口鼻流血,全身遍体鳞伤,并将他赤身裸体地摔到车上。本来崔正在接骨养伤,禁忌乘车上路,然而,张向东指挥这群暴徒强行将他摔在车上,一路上用尽酷刑,毒打折磨,经过一昼夜的摧残颠簸,次日下午将崔拉到子洲法院,尽管他生命已到垂危之际,但但张向东不仅不准送他到医院救治,而且对其非法拘禁长达84小时之久。后经子洲县医院42天的治疗,确诊为:“左股骨颈骨折,原骨折部位钢针穿孔突出,神经失控。”致成下肢瘫痪,终身残废。后经县政法委组织专门工作组调查鉴定:崔连生的病情属法院错误执行所致。2000年10月18日,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榆中法确字第2号《确认决定书》确认:“子洲县人民法院于1999年7月20日从宁夏大武口强行将崔连生带回子洲县法院的行为违法。”

综上事实,据我国《刑法》第397条、399条之规定,张向东的行为明显构成滥用职权、枉法裁判、非法拘禁等渎职侵权罪,而且,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危害和影响极其恶劣!然而,发生在子洲法院的如此恶性案件,历经受害人多次到县、市、省三级检察机关举报控告,总是被推诿冷置,至今无人受理立案。我们不禁致疑,公理国法何在?人权保障何存?(崔连生家属姚清梅控诉。电话:0912-7231815)

(十)村委主任郑海江秉公履行职务惨遭政府打击陷害。

郑海江,男,汉族,47岁,子洲县淮宁湾乡杜家圪台村委会主任,淮宁湾乡人大代表。

2002年3月25日,各村选举乡人民代表,郑海江通知全村村民开会参加选举。但乡政府住村干部但乡政府住村干部李林和公安干警万庆春不准开大会选举,他们就挨家挨户填选票。郑海江提出异议,认为这样做违反选举法规定。这便惹怒了李林,对郑破口大骂,并和万庆春等人对郑围攻打骂,反而向政府作了虚假汇报,反诬郑海江殴打了他们,干扰了选举公务。当日中午,县公、检、法10几人来到村上,由公安人员郭峰、刘新民找郑谈话直到下午6点许,郑请求获准可去参与选举,但刚出门又被万庆春无理阻拦,直至撕破郑的衣服,拉住不放,保卫人员郑建山主动前来阻止了万的野蛮行为,郑才得脱身。然而,26日晚午夜1时许,县公安局10几名干警,在郑海江一家人熟睡之际,突然破门而入,连衣服都不让穿好,就给郑海江及妻子王金梅戴上手铐,推入警车,押至公安局,又给他戴上脚镣和背手铐,倒吊在2人床上,几名干警轮番毒打,整整一夜,硬逼郑承认干扰了选举工作,并殴打了他们3个民警,进而强行要郑在他们所作的虚假笔录上签字捺手印。王金梅的手铐一直戴至次日下午7时许,连同郑建山及郑海江一样残刑逼供后被刑事拘留。拘押半年后,榆林市劳教委根本不作调查核实,竟以妨碍公务为由,决定对郑海江、郑建山劳教3年,对王金梅劳教2年。经申请复议,陕西省劳教委对郑海江、郑建山维持了榆林市劳教委郑建山维持了榆林市劳教委的决定,撤销了对王金梅的劳教决定。郑提起行政诉讼,榆阳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31日以(2003)榆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撤销了榆劳教(2002)249号劳教决定。然而榆市劳教委不服榆阳区法院的公正判决,经上诉,榆林市中院未开庭,也未认真调查核实,就作出(2003)榆刑终字第19号《行政判决》,撤销一审公正判决,错误地维持了榆市劳教委的劳教决定。致使郑海江秉公履行职务惨遭政府打击陷害的奇冤重案,至今难以伸雪。(此案由郑海江控诉。电话:0912-5811781转)

(十一)农民代表苗忠爱、李清格因上访遭刑拘的奇冤。

苗忠爱,男,60岁,李清格,男,62岁,均系子洲县苗家坪镇田山渠村农民。2000年12月,因为农村税费改革和村委会选举问题,苗、李两人受村民推举和委托,先后3次去乡、县政府上访反映,讨论问题。不料,2000年12月19日,子洲县公安局突然以所谓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将苗、李2人刑事拘留,2001年1月1日,经子洲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28日被取保候审。后经苗永林、杜俊埃、王国明、杜修忠等众多村民出具的证据证明,苗、李两位村民代表,接受村民群众推举委托,合法合理地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和问题,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言行。对他们非法批捕对他们非法批捕入狱,长期关押迫害,显属滥用职权、报复陷害、践踏宪法、渎职侵权行为。特此向上级司法部门呼吁申告,讨还公道。(此案由受害人苗忠爱控诉。电话:0912-7330002苗忠丰转)

(十二)子洲县食品公司下岗职工遭受非人待遇的深重冤案:

该公司21名下岗职工,从1992年停业下岗,至今未领过分文生活补助。公司数百万资产被两任经理侵占、拆卖、私吞。公司假名给本公司职工集资建房,却有县领导关系户(非本公司职工)23户冒名集资参与。本公司下岗职工因集资修房权利被剥夺,据理揭发、阻挡,遭到县领导指派的30余名警察大镇压。其中王生有、高万山等6名下岗职工和家属,以扰乱社会秩序罪名被刑拘入狱,惨遭毒打残害,其他职工亦被追捕外逃。在这人身自危的黑色恐怖中,广大职工,为了维护国有资产不致被蛀虫们侵吞、流失,冒着随时可能被抓捕的风险,先后多次到市、省、中央有关部门上访反映、举报、申诉,始终得不到有关部门的重视查处。(本案由本公司下岗职工万永吉、高振岗等控诉。电话:0912-3312539)

(十三)违法审批、强占、荒芜大面积农耕地,强行拆除民房毁坏财物,给农民造成巨大损失。

子洲县长任怀业和土管局长孙武子近年来,滥用职权,违法审批、强占大片基本农田,不顾广大农民的强烈反对,大搞土地交易。在子洲县城中心,他们于2001年违法强征了双镇双湖峪村农民赖以生存的59.67亩黄金蔬菜地;于2002年又违法强征了60多亩水浇地;2003年又强征了100多亩水浇耕地;同时,他们还以改河工程名义,又荒芜了百余亩水浇耕地,历时已两年之久,不让农民耕种。在全县大搞违法强征土地的还有周碱、三川口、裴家湾、何家集等乡镇。

另外,2001年6月,子洲县政府、土管局在尚未依法申报批准的拟征土地上,突袭强制拆迁铲除了双镇双湖峪村姬存洲、王宪表等村民数间民房,毁坏了大量生产设备和生活物资,造成巨额经济损失。虽经村民们多次上访反映申告,至今不得立案查处。(此案由子洲县双镇双湖峪村村民代表姬乃雄等人举报。电话:0912-7221769)

(十四)子洲县双镇农民个体户姬乃雄十万元财产被非法侵犯

1993年4月6日下午,神木县法院执行庭奉命执行榆林中院(1992)第454号判决,我既非此案原、被告当事人,也非第3人,而神木法院执行庭却非法强制执行抢走了我在神木县大柳塔镇创办的子洲民营家俱厂6间厂房及所有生产设备、财产物资,价值10万余元。后经我上下往返于神、榆2法院60多趟,长住榆林2年,进行据理讨还。2法院也承认执行有误,但历时11年之久,至今不予纠正解决。(控诉人姬乃雄。电话:0912-7221769)

(十五)子洲县驼巷乡无辜农民马登恩家庭财产被毁损

1995年2月,乡政府干部王喜平带领10余名干部,突袭我家,借口抓拿我40多岁的儿媳妇刘兰英做结扎手术,先行恶意毁坏我家宿居窑洞炕、墙、全套家俱、锅、瓮、盆、碗全部灶具,和全家八口人的衣服、铺盖、毛毯等价值6千余元的家庭财产和生活物资。然后押解我儿媳到乡政府做结扎,经计生手术医生检查查明,她患有心脏病、盆腔炎等多种疾病,不能做结扎手术。政府干部对我家如此残害侵权,我们含冤伸告8年之久,至今无人受理立案查处。(此案由受害人马登恩控诉。(电话:0912-7530243)

(十六)子洲县林业站特大非法集资诈骗案:

从1992年至2000年,子洲县林业站农副产品购销部,非法诈骗集资380余万,被单位领导侵占、挪用、贪污、挥霍,转手高利放贷,牟取暴利。被骗受害群众5百余户,耗资5万余元,多年追讨无效。致使被骗户张登亮、汪贵海、张加奇之妻为此而愤急服毒自杀,曹鹏因此事妻子离家出走,本人忧郁面庞而亡,袁改跳崖自杀。受害群众多次向县领导求告,督促司法部门立案查处,为群众追讨被骗资金,但不知何故,有关领导总是借故推诿,司法机关置案不查,268户受害群众联名上访反映申告,仍无效果。我们苦告多年无效,万般无奈,只好向国家新闻媒体投诉,呼吁求助。(本案由被骗受害群众代表张卫川、贺加章等投诉。电话:0912-7221649)

(十七)子洲县电市镇千阳沟村刘丕进代表122名村民投诉反映:

该村村长刘丕周,在县、镇主要领导的庇护支持下,从1999年至今,利用村长职务之便,虚报冒领、截留克扣贪污国家退耕还林(草)补助粮款7万余元,涉嫌贪污村集体公款约3万余元,同时,伙同镇领导,滥用职权,非法剥夺村民依法届时改选村委会的民主权利、非法拘禁无辜村民刘丕利。对于刘丕周以上涉嫌犯罪问题,刘丕进等村民代表,经多次向县、市有关领导部门上访反映举报,未能受理立案查处,又向新闻单位投诉,《三秦都市报》先后于2002年7月31日和8月28日,分别发表了《子洲县千阳沟村──退耕还林问题多》和追踪报导《种树的土、种粮的地》两篇曝光新闻。然而,子洲县主要领导,非但不接受新闻舆论监督,反而立即派出县公、检、法等7个个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专门前来电市镇传讯千阳沟村刘锦洲、刘丕进、刘丕林等上访反映问题的村民代表,听口气,似乎将要追究他们所谓“扰乱社会秩序”等政治责任,从而进行打击镇压。而对于报纸披露曝光的关于“退耕还林”的严重问题一概避而不谈,更谈不到严肃查处了。更为严重的是,子洲县政府惯于对上访群众枉罗罪名,制造冤案,报复陷害。上述问题如果得不到依法查处,那么,我们上访举报群众,就有随时被抓捕陷害的可能。为此,我们不得不向社会呼吁求援。(此案由刘丕进投诉。电话:0912-7440178转)

(十八)子洲县马蹄沟镇万余农民代表王万江、栗树德等反映举报:

原任镇党委书记苏庆国、镇长叶春德,利用职权,聚敛财富,滥用职权,私设公堂,残害无辜,践踏宪法,侵犯人权。

1997年8月,苏滥用职权,违法强占马镇盐业队3亩农田违章修建。70高龄的张崇业及10余名村民据理阻挡,苏指使派出所将张非法拘禁,残刑毒打长达26个小时之久,致其终身残疾。96年9月30日晚,苏、叶带领10几名干部闯入李家砭栗树德家收取乱摊派税费,栗仅询问一句税费是怎样摊派的,苏、叶就恼羞成怒,指挥6、7名干部对栗树德及其老伴马月兰进行了惨无人道的毒打残害,马月兰伤势严重,生命垂危,经住院抢救70多天,花销医疗费6千余元,终身残疾。被苏、叶残害毒打、非法拘禁的无辜农民,尚有薛茂隆、刘加忠、吴玉强、刘海军等30余人。

苏、叶在马镇主持工作的几年中,不顾连年自然灾害,加倍翻番加重农民负担,乱摊派、乱罚款数额惊人。据群众估计,几年中,仅计划生育罚款就高仅计划生育罚款就高达百万元左右,而且,收税不开税票,罚款不给收据,他们可以任意截留贪污。同时他们利用主管工程修建、强占农民土地,大搞修建转卖,从中牟取暴利,而且利用职权,贪污受贿,数额巨大。仅以上几项,苏、叶在马镇执政的几年中,据估计,贪污受贿,和通过其他牟取暴利手段,聚敛财富,至少也有3、50万元以上。如果真能立案查处,其犯罪金额肯定比我们估计得更高。但是,由于县领导的徇私庇护,尽管我们无数次地举报控告,始终无人立案查处。我们万般无奈,只得借助新闻媒体向社会呼吁求助。(此案由王万江、栗树德等投诉。电话:912-7420677转0912-7230467)

(十九)明知无罪判有罪,三审错判冤难伸──陕西省延安市中级法院明知冤案拒不纠正

申诉人任怀玉,男,42岁,汉族,家住延安市宝塔区贯屯乡陈家砭村。原系贯屯乡农经站站长、农村合作基金会主任兼会计,98年任副乡长、乡人大代表。

1996年2月至6月,申诉人受贯屯乡政府指派,从宝塔区生产资料公司3次调运回价值48,900元的扶贫化肥。这笔化肥款本由区外协委和区延河项目办以扶贫补助款打入了基金会的帐,所以给农民发放化肥出库时,没有收农民的钱。但是,由于申诉人当时不懂会计业务,在记账时错误地按收钱作帐,从而造成账面虚增现金48,900元。又因会计、出纳长期不对账,未能及时发现纠正。1999年9月,出纳柴生叶接手会计帐时,发现如上虚增的短库现金。申诉人在一时说不清短库原因的情况下,自己借款全额垫付平帐。不料区检察院竟以申诉人涉嫌贪污罪起诉到宝塔区法院。在一审期间,宝塔区政府委托审计、检察、财政、农业局四部门联合审计组,对贯屯乡农村合作基金会的财务账务进行了审计清算。审计结果,以区清基办发〔2001〕第014号文件审计报告结论认为:出纳短库是由于账务处理错误造成的,所以贯屯乡政府应将任怀玉垫支的47,904.50元退还本人,任怀玉的行为并未形成贪污事实。然而,一审法院不顾以上审计审清的事实,只凭信办案人员刑讯逼供的不实证据,认定申诉人贪污化肥款28,500元(又向申诉人如数追缴)定罪处罚,判刑2年。(同时认定出纳柴生叶贪污20,400元也定罪处罚)。

二审法院受理后,市中院又直接委托延安延审会计师事务所再次审计,结论认为:“这3笔化肥款从账务处理上没有形成贪污的结果。”但是,尽管市、区两次审计结论一致认定申诉人错记账的行为不构成贪污事实,而延安市中院不顾铁证如山的事实,明知一审错判,竟还是以〔2001〕延刑终字第129号刑事裁定维持一审错判。后经申请再审,该院在明知一、二审错判的情况下,竟然再次以〔2004〕延中刑复字04号《驳回申诉通知书》维持了一、二审错判。对此错上加错的三审错判,申诉人去省高院申请再审,却遭推诿,拒绝受理立案再审。申诉人真不知冤案何时才能见青天!

申诉人任怀玉于2004年5月投诉代理人封营库电话:13772880180

以上系列冤案,历经数年,甚至10几年,无数次上访申告,但总是省转市,市转县,不但拒不纠正,往往还会遭到变本加厉的报复打击。万般无奈,只好投诉于新闻媒体,向社会各界呼吁求助。

(以上侵权案件由郑义撰稿,联系电话:0911-2496368)

(文件五)马文林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非法拘禁案刑法专家研讨会纪要

1999年12月18日,根据陕西文生律师事务所的申请,陕西省律师协会,陕西省法学会,邀请穆镇汉教授等10名我省著名刑法专家(名单和签名附后),于西北政法学院外教楼二楼会议室,就延安市南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马文林代理子洲县驼巷乡部分农民减轻负担,维护权益,状告乡政府时,是否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非法拘禁罪进行了研讨,形成本纪要。与会专家意见一致,认为马文林无罪,并同意将专家意见送交有关部门参考。

§§一、研讨依据的证据和材料

(一)子洲县人民检察院子检诉字〔1999〕第32号起诉书。

(二)控方主要证据: 马文洲、马文斗、马全、韩睿、郭加虎、王雨祥、张凤鸣、景仰会、常文明、马守元证言;子洲县公安局现场勘察笔录;赵亮陈述。

(三)子洲县人民法院〔1999〕子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书。

(四)马文林刑事上诉状。

(五)律师辩护词。

(六)律师建议书2份。

(七)子洲县人民法院关于证人出庭问题的答复。

(八)子洲县人民检察院关于王海林回避问题的答复。

(九)《法制日报》《为什么子洲县农负问题如此多》

(十)《陕西日报.内参》《子洲县驼巷乡非法加重农民负担》

(十一)《榆林报》《春风化雨润民心──子洲县首期“四教育”活动成效显着》。

(十二)《榆林报》《子洲县农村基层组织整建-解决实际问题,确保农村稳定》。

(十三)中央和省上有关报刊对子洲县裴家湾乡12,688名农民状告乡政府非法加重农民负担案的三篇报导。

(十四)《子洲县裴家湾乡农民的维权历程》

(十五)《各界导报》《子洲县大部分农民未见明白卡》。

各位专家对以上证据和材料进行了认真的审查,从而对本案目前可以确认的事实,有了较全面的了解。

§§二、专家研讨意见

(一)关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与会专家一致认为,马文林没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主观故意,也没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马文林代理农民进行减负活动,不构成犯罪。

穆镇汉教授、段增云主任、张瑞幸教授、王昌学教授认为,从证据材料看,子洲县裴家湾、驼巷、砖庙等乡镇非法加重农民负担的事实客观存在,裴家湾乡通过榆林中院和陕西省高院判决解决,砖庙、驼巷两乡今年政府主动清退30万元。在清退以前,农民关于加重负担问题,向上级行政部门反映,行政部门推诿、不解决。农民向榆林中级法院起诉,中院不立案。马文林和农民代表在这种情况下,开始形成村、乡代表,上街宣传中央文件,贴标语,目的是发动更多的群众参加减负活动。去榆林地委上访,目的是使榆林地委能解决加重农民负担问题,督促中院立案。所以,马文林和农民代表是为了解决加重农民负担问题而宣传中央文件和去榆林地委上访的,宣传中央文件和去榆林地委上访是解决加重负担问题的方法和措施。农民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权利,甚至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犯而采取这样的活动,其行为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所以,马文林和农民代表没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故意和行为表现。一审判决书将加重农民负担的问题与马文林和农民代表的行为割裂开来,将马文林和农民代表宣传中央文件的内容和榆林地委上访的目的内容,与活动的形式割裂开来,只认定马文林和农民代表的活动形式,并进一步认定这些活动形式对政府和社会秩序的影响,据此认定马文林构成犯罪,是错误的。形式与内容是统一的,这实际上将马文林和农民代表宣传中央文件、上访视为犯罪,将马文林和农民代表的“减负”行为视为犯罪。

穆镇汉、张瑞幸、段增云、张汉良、王昌学教授等认为,从证据材料看,马文林是驼巷乡农民的的代理人,双方有口头协议,马文林收了代理费,所以马文林为农民出主意,想办法,采取一定的措施,来达到其代理的乡政府退还农民多收的费用案子这个目的。马文林并未误导农民,也未诱导农民去犯罪。所以马文林的行为是合法的,是履行一名代理人应尽的职责,这点乡镇法律服务所暂行规定中有明确规定。马文林与砖庙、苗坪乡农民的关系是无偿咨询关系,是合法行为。

(二)关于非法拘禁罪。与会专家一致认为,子洲县驼巷乡老山□村部分群众对赵亮实施的行为并非非法拘禁的违法犯罪行为,马文林作为代理人,并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张瑞幸教授认为,根据案卷材料中马守元、赵亮陈述,当时老山□村部分群众因举报本村干部的经济犯罪问题,不满意子洲县检察院派一名中学教师来送帐交待的做法,让赵亮留下,到检察院的人来,于是白天村上可以自由活动,晚上陪睡,其间并无辱骂、殴打等行为,群众的这一行为并不是非法拘禁的违法犯罪行为。群众并无拘禁赵亮的故意,无拘禁赵亮的行为。所以,涉案群众马全等人并不构成非法拘禁罪。马文林与老山□村账务问题亦系代理关系,作为代理人更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三)关于一审判决书。与会专家一致认为,原审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审理程序违法。

张汉良教授认为,一审判决书认定的马文林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事实是错误的,这些“犯罪事实”均不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事实。关于一审判决书中认定,“马文林辩解他给农民宣传中央文件,帮助农民学习法律、法规,纯系狡辩,企图给其非法行为披上合法的外衣”。这里认定马文林“狡辩”,没有证据可以支持。关于马文林“借反腐减负之名”的认定,既是借之名,即有行非反腐减负之犯罪行为,那么犯罪行为是哪些?犯罪目的是什么,一审判决书没有做出回答。

杨旺年副教授认为,一审法院审理本案时,参与侦查的王海林,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是违法的。参与侦查的冯太琦担任主审法官,是是违法的。一审时未传被告人和辩护人不予认可的证人出庭作证,即将其证言予以采信,作为定案的依据,是违法的。一审采信马文林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非法拘禁案侦查人员的证言作为定案依据,是违法的。一审判决书认定辩护人放弃辩护是错误的,放弃辩护是指被告人的权利而言的。

另外,穆镇汉教授、王昌学教授等专家,就社会稳定与加重农民负担问题的处理,农民依法行使上访权利等一系列问题,作了高度精辟的阐述。

§§三、经过慎重、客观的研讨,最终形成如下意见:

(一)10位专家教授一致认为,马文林没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故意和行为,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二)10位专家教授一致认为,子洲县驼巷乡老山□村部分群众没有非法拘禁赵亮的故意和行为,马文林作为代理人和咨询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三)10位专家教授一致认为,子洲县人民法院〔1999〕子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审理程序违法,应予依法撤销。

1999年12月18日于西北政法学院外教楼

记录、整理人:冯学文

(附:与会专家签名)

陕西省律师协会专家教授个案研讨会

单位          职务   姓名

西北政法学院      教授   穆镇汉
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主任   段增云
西北政法学院      教授   张瑞幸
武警西安军事法院    院长   笪祖明
陕西省法学会      秘书长  王富洲
陕西省法学会      主任   郭海水
陕西省法学会      主任   姬怀祥
省政法干部管理学院   副教授  赵瑞蔺
武警西安工程学院    教授   张汉良
西北政法学院法系研究所 所长   王昌学
省律师协会       会长   张居芳
西北政法学院刑法教研室 副教授  张国伟
西北政法学院      副教授  杨旺年
西北政法学院      副教授  杜发全

(转载在《民主通讯》)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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