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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税不服加征滞纳金 届期后30日内可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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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许湘欣台北四日电)五月报税已在日前结束,且根据税法,超过期限两天后,也就是昨天(六月三日)起,每隔两天加罚税款百分之一的滞纳金,若纳税义务人对处分有不服,台湾财政部表示,需在加计滞纳金收取的期间届满次日起,三十天日内提出复查申请。

财政部指出,纳税义务人逾期缴纳税款,若经依税捐稽征法规定加征滞纳金,因这项加征行为属行政处分。纳税义务人如对处分不服,想申请复查,也需依同法,于加计滞纳金的期间届满次日起的三十天内提出申请。

至于滞纳金期限怎么算,财政部表示,从缴税期限届满隔一天起开始计算三十天为加征滞纳金期限。也就是说,今年五月底报税期限届满后,六月一日到六月三十日为滞纳金收取期间。不过,税法规定是每隔两天加征税额的百分之一作为滞纳金,所以,其实六月三日起才会真正开始加罚百分之一。

如果纳税义务人在这三十天内还是都没有报缴,期限满后,税征机关就可移送法院强制执行。至于被加征到滞纳金的纳税义务人如果对金额有疑问,则需在滞纳金期限届满次日起的三十天内提出复查申请,也就是七月三十日之前提出,以免权益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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