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民意:立法规管秘密监察

人气 1
标签:

【大纪元8月19日讯】民主党最近就有关行政长官颁布《执法(秘密监察程序)命令》问题进行调查,共访问了534名市民。近50%受访者促尽快订立法例,规管执法机构的秘密监察行为。民主党认为,市民对尽快立法,规管执法机构截取通讯等秘密监察行为的诉求非常明显。私隐,通讯自由,秘密法律咨询等,都是国际公认的基本权利,同时亦受《基本法》及《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等所保障。因此,若政府要限制这些权利和自由,就必须透过立法,而不是行政手段。《基本法》第39条已很清楚订明这点。

民主党在8月11日至8月16日期间就行政命令问题共访问了534名市民,调查结果显示,48.7%被访市民认为政府应尽快订立法例,以管制执法人员窃听市民电话及私人,包括传媒的通讯等秘密监察的活动;在授权执法人员进行窃听等活动的方面,54.7%被访市民赞成执法人员必须先得到法庭的批准,才可进行窃听市民电话及私人通讯等秘密监察的活动;48.9%被访市民认为只依靠执法机构内部自行决定是否需要进行窃听等秘密监察工作是不能接受的做法。

民主党建议政府必须尽快就规管秘密监察行为提出全面的立法建议,让立法会讨论。而有关条例,亦必须建立一整套的规管架构,包括规定由法庭在平衡各方利益后决定秘密监察是否有需要,并以签发手令的方式授权执法机构,进行秘密监察的活动,而不是由执法机构“自己人授权自己人”。另外,条例亦应列明从秘密监察所获得的资料的处理程序,及为被监控人设立投诉机制等等。

建议指执法机构在有必要时须能合法地进行窃听等秘密监察调查活动,但必须在维护市民基本权利和自由之间互相平衡。政府刚颁布的行政命令不是法律,既未能彻底保护市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亦未能为执法机构的秘密监察行为,提供稳妥的法律基础。可以预见的最坏情况是,执法机构只依赖该行政命令去套取证供,而被法庭裁定有关证供无法呈堂,最终令很多疑犯被判无罪释放。

民主党又指出,自1991年《香港人权法案条例》通过后,社会上已有强烈声音要求政府规管执法机构的秘密监察活动。而在1996年法改会提交有关建议,1997年立法会通过的《截取通讯条例》遭董特首拒签后,政府就对有关问题采取拖延态度,以致现时执法机构的秘密监察活动,完全缺乏法律基础。

他们重申政府应立即签署1997年由立法会议员涂谨申提出,并获立法会通过的《截取通讯条例》,以作为规管执法机构进行秘密监察行为的中期措施。如政府认为条例有所不足,可予以轻微的补充及修订,以涵盖其他秘密监察行为,如现场监察。民主党认为,让《截取通讯条例》立即生效,是最快及最适当的做法。

涂谨申补充说,他正咨询法律意见,研究行政长官在条例通过8年,仍未签署实施,有否违反《基本法》第64条,他不排除会提出诉讼。根据《基本法》第64条,政府须执行由立法机关通过,并已生效的法律。

行政长官曾荫权于2005年8月5日颁布《执法(秘密监察程序)命令》,作为暂时的规管措施,遭立法会议员批评他以行政命令绕过立法会,各党派议员均促请政府尽快展开立法程序,代替现行的行政命令。大律师公会更于8日晚上发表声明,反驳政府指命令纯粹是确立“法律程序”的论点,并直指行政命令要求执法人员作秘密监察前须先取得授权,形同立法。立法会议员“长毛”梁国雄,于16日入禀高院申请司法复核,要求法庭裁定有关行政命令属违法及无效,撤销有关命令,并要求行政长官就1997年通过的《截取通讯条例》,定出正式生效日期。
(http://www.dajiyuan.com)

相关新闻
特首准监视 大律师疑侵人权
港府:秘密监察令是执法部门必须手段
汤家骅:秘密监察命令违宪
梁爱诗指行政命令不是立法
如果您有新闻线索或资料给大纪元,请进入安全投稿爆料平台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