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成立之际的股权买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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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7日讯】在新公司成立之际,没有多少股东愿意从拮据的经费中再花钱请律师做股东间的股权买卖协议。但是,如果考虑到许多新公司的短暂寿命,那么股权买卖协议就如同婚前协议一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有了这个协议,将来股东之间一旦发生争议,就有了处理依据,避免了不必要的官司诉讼。因此,目前的这点投资是十分必要的,是公司成立之初的明智之举,可避免日后庞大的诉讼费用。

这类股东协议可涵盖许多方面的问题,诸如公司管理及股权所有制的问题,限制股票转让及有关买断退出股东的股票之规定,可谓是极为重要的内容。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也需要在股东协议中规定清楚:

1. 在什么情况下股东可以自由买卖自己的股票或股权。包括:卖给何人,有无限制等。协议可规定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是防止股权卖给陌生人的重要手段之一。

2. 公司在有股东离开时,赎回或买回该股东的股票是强制性的还是可以自由选择的。例如一个股东去世,公司如有必须将其股票买回的规定,就可以防止股权流入去世股东的继承人手中。因为继承人的利益往往与公司的利益有冲突,而且不能期望这类人有经营管理公司的经验。

公司赎回这类股权的资金来源,一般源于由公司作为受益人的保险赔款,或源于股东之间互相买卖协议资金。假如市面上没有外人买入退出股东的股权怎么办?对许多小公司来说,这是极为常见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优先购买权的规定是形同虚设的。

常见处理办法有,根据买卖协议,该退出股东要么将股票卖给其他的股东,要么以同样价格,条件将其股权卖给公司。在不知其他股东是要买进还是要卖出的情况下,该退出股东的出价应该是比较合乎市场价的。

当然这种规定对于拥有股权差异较大的股东们来讲是不太适合的。另外,关于股票价格的计算,还有其他不同的方法,如按股票固定基础价每年上涨率,股票面值价格,或由独立的会计师来做股票价格分析。股东协议也可规定股权卖出时所有股东要一起卖出,还是只卖出退出股东的那部分股权。例如,股东甲找到买家丙,股东甲可要求股东乙以同样的条件买进其现有的股权,或要求股东乙以同样的价格条件将股东乙所拥有的股权一同卖给买家丙。

以上种种情况均可引发股东之间的诉讼争议,这也正是公司成立之初,应签署股东间股权买卖协议的必要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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