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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人權保障 台內政部修移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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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4日電)內政部今天通過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增已取得台灣居留、永久居留許可的外國人,於強制驅逐出國前,均應召開審查會,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

配合落實國際人權兩項公約保障人身及居住自由的意旨,內政部部務會報下午通過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有關無戶籍國民、外國人得暫予收容及強制驅逐出國等相關規定,以保障其人身自由及在台居留權益。

內政部通過的草案,刪除無戶籍國民暫予收容時「得令其從事勞務」的規定。

草案明訂,已取得台灣居留、永久居留許可的外國人,在強制驅逐其出國前,均應召開審查會,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並增訂得不經審議,逕行強制驅逐當事人出國的但書規定。

草案並增訂,受驅逐出國處分或限令7天內出國仍未離境、未經許可入境、逾期停留或居留等顯難強制驅逐出境的外國人,移民署得暫予收容。

現行規定收容以60天為限,必要時得延長至遣送出境為止,草案改為必要時得延長收容60天,以1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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