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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政令宣導須標明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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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2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名璽台北28日電)立法院朝野黨團今天達成初步共識,政府政令宣導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出現在新聞版面上,應明確標示「廣告」等字樣。

立法院長王金平下午召集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協商,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在通案部分提案,要求政府各機關政令宣導,必須與媒體「新聞」明確切割,嚴禁以「座談會」、「新聞專題」、「專題報導」等各種新聞形式呈現。

提案還指出,各機關所進行政令宣導、廣告等,除應明示「政令宣導」或「廣告」字樣,其字樣大小比例應比照香煙警語外,也應加註辦理機關名稱。

對上述提案內容,朝野黨團達成初步共識,但對民進黨團另外要求,「各機關應填報各項宣導、廣告等辦理情形,99年度部分於年度結束後1個月內,由主計處彙送立法院,100年度起則由主計處按季彙整送立法院,並同時上網公告」,朝野則有不同意見。

經王金平協商,認為若僅追溯99年度,好像只有中國國民黨政府執政才有置入性行銷的問題,針對性太強,應自100年度起再定期送立法院較合理;因此,朝野最後同意,從100年度起,政府機關政令宣導辦理情形,應定期送立法院,並同時上網公告,但「定期」是按月或按季,則待朝野黨團再做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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