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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審 軍保得請領育嬰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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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2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周永捷台北29日電)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軍人保險條例修正案,規定投保者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繼續加保,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最久發給6個月;父母同為被保險者,得分別請領。

行政院在提案說明中指出,為落實性別工作平等法有關發放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規定,並參照就業保險法及公教人員保險法相關規定,建議增列發放軍人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初審通過條文將現行軍人保險分為死亡、殘廢、退伍給付,再加上育嬰留職停薪,並明定軍人保險業務主管機關為國防部,但保險業務得委託其他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辦理。

在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計算方式上,初審條文規定,被保險人保險年資滿1年,子女滿3歲前,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者,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保險基數60%計算,在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給付,最長發給6個月。

比照公教人員保險法,初審條文也規定,父母同為本保險被保險人,在不同時間分別辦理同一子女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父母兩人得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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