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男溺斃魚池 法院判賠意外險

人氣: 39
【字號】    
   標籤: tags:

【大紀元6月2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25日電)陳姓男子民國96年間遭人發現溺斃在桃園縣 1處釣魚池,保險公司以死者自殺為由,拒絕理賠意外險,遭死者家屬提告。高院審理認為,無法排除意外失足可能,判保險公司敗訴。

根據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指出,陳姓男子94年間向1家保險公司投保新台幣300萬元意外險後,96年11月遭人發現溺斃在桃園縣1 處私人釣魚池內,經檢察官勘驗,認定死者溺斃原因為生前落水。死者家屬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意外險,卻遭保險公司以死因可能是自殺為由拒絕,家屬因而提起民事訴訟。

法院一審判保險公司敗訴,應理賠死者家屬意外險。保險公司不服提出上訴後,向高院合議庭指出,死者溺斃在未開放的釣魚池區,並因涉犯公共危險罪遭法院判刑定讞,應在死亡前3 天發監執行;推定死者因訴訟纏身導致憂鬱,故意侵入魚池自殺。

但合議庭審理認為,魚池水深僅 160公分,死者身高 166公分,排除死者在魚池自殺的可能;並審酌檢察官開棺驗屍,發現死者胃部有酒精濃度,無法排除死者酒後意外失足落水。

合議庭認為,死者可能想撈取掉落池中物品、魚蝦,或遭受強風吹襲落水,或酒醉掉落池中等因素死亡,非僅有自殺可能;並審酌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報告,無法排除死者意外死亡可能,仍判保險公司應賠家屬300 萬元。全案可上訴。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