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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欠稅分期繳納 避免拘提與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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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1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沂鋒台北12日電)台北市國稅局表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已經加強對欠稅不繳者拘提與管收,欠稅者如果周轉困難,無法 1次繳清所有欠稅款,可以申請分期繳納,以免影響個人財產及名譽。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收到繳款書時,應於繳納期限內繳納稅款;如逾期繳納,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每逾2日加徵 1%滯納金,最高可加徵至 15%,逾30日仍未繳納,除再按日加徵利息外,將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國稅局說,納稅義務人收到繳款書後,應儘速繳清稅款。若依法提出訴願者,仍需繳納復查決定的應納稅額半數稅款或經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否則欠稅案件仍會被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

國稅局指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北行政執行處已加強對合法通知但不到場報到的義務人,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規定向法院聲請拘票並將義務人拘提到案,如果義務人有隱匿財產且不履行繳納義務,經符合管收條件,行政執行處會聲請法院裁定管收,維護租稅公平。

國稅局請義務人特別注意收到行政執行處的傳繳通知後,應儘速報到,不可置之不理。如果經濟狀況不佳周轉困難,無法 1次繳清所有欠稅款者,可向行政執行處申請分期繳納,以免影響個人財產及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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