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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讀 成立港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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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2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溫貴香台北25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未來各港務局將整併為一個港務公司,將藉由企業化經營,提高港埠整體競爭力與國際接軌。

「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規定,未來各港務局將整併為一個港務公司,港務公司設董事會,置董事15至23人、另置監察人3至5人,董事至少應有1/5席次由工會推派的代表擔任。

新通過條文規定,港務公司需用的不動產,得由政府作價投資,或由航港局以出租、有償、設定地上權方式,提供港務公司開發、興建、營運及使用收益;屬於公共設施及配合政府政策需要的動產及不動產,港務公司無償使用。

條文規定,港務公司分配稅後盈餘時,應先提出10%為法定盈餘公積,並得另提特別盈餘公積,及提撥一定比例予航港建設基金後,比照桃園機場公司提撥18%盈餘給港口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

針對各港務局員工辦理優惠退離部分,該條例規定,港務公司成立日起6個月內,自願退休、資遣或離職者,最高加發7個月薪給慰助金,包括適用勞動基準法及選擇依勞基法規定標準給付的1個月預告工資。

中國國民黨籍立委羅淑蕾表示,現行各港務局改制為港務公司後,藉由企業化經營提升國際競爭力,讓更多外商加入台灣國際港務園區的運作;且設立港務公司不受政府公務員任用的規定,包括可延攬專業人士、土地開發也不受相關法規限制,營運更靈活、更具發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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