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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國慶刑求逼供 陳肇敏涉及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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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02月10日訊】(大紀元記者耿豫仙台灣台北報導)台灣空軍士兵江國慶遭刑求逼供冤死案,監察委員馬以工表示,國防部前部長陳肇敏違法指示反情報人員刑求取供,江國慶「自白」不具證據力。覆判更審時,陳又交由原審判官審理,一審及覆判兩次死刑都在陳的指揮下執行。監委認為,陳的懲戒雖無法追溯,但應修法杜絕後患。

由於江國慶案於日前調查期間遭遇不少阻撓,監委馬以工、沈美貞10日向立委丁守中陳情,盼能擴張監察權,並在丁守中的陪同下召開記者會,說明對於江案的後續處理情形。

丁守中於記者會中指出,軍事長對軍事審判有核可權與覆判權,當時擔任空軍作戰司令的前國防部長陳肇敏不僅指示反情報人員違法刑求取供,且兩次審判陳均用同一組審判官,江的冤死,陳首當其罪,應依刑法124及125條,具職權公務員枉法裁判、為取供而強暴脅迫、濫權逮捕羈押、明知無罪而追訴處罰,因而致人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另外應追回陳一干人等的退休金、退休俸。

是否有刑求,馬以工表示,監委徵詢了上百位相關人員,沒有一位承認刑求。這也是為何江家10多年來提非常上訴均遭駁回的原因。這次調查的核心,監委認為是在於江國慶的自白欠缺「任意性」,不具證據能力。監委表示,以不具證據力的自白做為證據,是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56條。

另外,軍事檢察官三次的審訊,保防官都在場,這讓自白的人非常具有壓迫感,所以這樣完成的自白,也是無證據力。基於以上的幾點,以及判決書的矛盾、現場的跡證、時間都不符合,監委才向軍高檢提起非常上訴,透過非常上訴及再審才能還給江國慶清白。

司法追溯目前已由20年改為30年,但公務人員懲戒法對違法失職者的追溯期卻仍停留在10年。對此,丁守中已提案修法,對違法失職公務人員的懲戒追溯,由「行為終了日起」改為「行為被發現日起」計算10年的追溯期。

據馬以工表示,江父85年10月即至監察院陳情,但礙於江案仍屬司法偵查進行之案件,監察權無法介入展開調查。馬表示,如非判決後再審,或可免於冤案的發生。他表示,法有明文規定,監委僅能事後監察,針對失職、違法的公務人員行使彈劾、糾正權。但對於追溯期有實質影響,甚至會造成攸關生命的重大案件,馬以工建議,在不影響司法實體調查前提下,監委可合理介入刑求、收賄等不公義事件調查。

丁守中指出,立、監兩院均謹守不得介入司法,維護司法獨立的原則,但在不影響司法實體調查範疇內,對於違法刑求的部分,可以考慮讓據彈劾百官權力的監委有及早介入的空間。但立委黃偉哲雖對監委辦理江案表示嘉許,不過對於擴大監察權並不認同,他表示,監委僅有29人,且目前積案超過上萬件,能否「及時」恐有疑慮。

江國慶案也引發外界對軍法官審判水準質疑。考試委員胡幼圃在考試院會提臨時報告指出,軍法官錄取率約為司法官的4到5倍之間,二者錄取率差異相當大,影響司法官素質。因此他建議應考慮軍法官與司法官考試合併舉辦的可行性,提升軍法官素質,並請銓敘部及人事行政局協助國防部解決軍法官任用管道的問題,讓軍法官來源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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