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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詐欺罪是否提高刑度 意見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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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1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唐筱恬、陳虹瑾、賴又嘉台北14日電)「台嫌遣陸」事件日前引發外界討論是否應提高詐欺刑度,遏止犯罪。法務部政務次長陳守煌表示,現行刑法一罪一罰制度,仍能重懲連續詐欺犯,無需調高刑度。

菲律賓和中國大陸去年12月在菲國馬尼拉地區逮捕電話詐騙集團,菲國年初將14名台籍嫌犯遣送中國大陸,引發台、菲外交爭議;台灣民眾在日常生活中也經常接到詐騙電話,甚至有人受害,引起不少提高詐欺刑度的意見。

多名專責偵辦詐欺案的刑警表示,詐騙集團騙錢不手軟,受害人動輒損失新台幣數百萬元,不少人還賠上棺材本,支持提高刑責;刑事局長林德華日前也提及,詐欺犯刑責偏低,建議修法、從法制面著手,遏阻嫌犯再犯及有意犯罪者效尤。

不過,實務偵、審詐欺案的檢察官及法官並不認同,他們認為,民國95年新刑法上路,採用重刑重罰主義,刪除將犯數案併案審理的連續犯規定,改為「一罪一罰」原則,最高可罰至30年,沒有必要修法。陳守煌也認為,一罪一罰制度仍能重懲詐欺犯,無需調高刑度。

檢方高層指出,加重刑期雖有嚇阻犯罪作用,但也造成辦案人員、審判人員另一種挑戰。調高詐欺罪刑度可能會降低嫌犯與檢警配合的意願,且某些詐欺罪的不法金額很小,卻也必須受重刑懲罰,反而會造成法官判不下去的問題。

部分檢察官認為,解決詐欺犯罪的重點是「抓得到、判得到」,除了執法人員要全力緝捕詐欺罪犯外,詐欺犯罪的樣態很多,不法金額小到1000元以下,多達數百萬元以上。現行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度,不會造成法官量刑失衡問題。

多數法官也不建議再修法加重詐欺刑度,有法官指出,每種犯罪型態其實都不容原諒,立法者就每種罪名訂立不同刑度,也是考量犯案型態不同。

有法官直言,詐欺固然可惡,但總不能將詐欺罪的刑度提高,與殺人罪相提並論,未免有失衡之虞。法官可以在現行法律下,對觸犯多罪者訂較重的應執行刑度,同樣可達到懲戒詐欺的效果。

有法官建議,可修法就不同詐欺型態訂定不同刑度。他建議在詐欺罪中,再細分法條區分犯罪手段與刑度,或明文規定處罰任意提供帳戶供犯罪集團使用的被告,可讓法官量刑時更有標準,構成要件更為嚴謹,定罪率也可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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