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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性平法三讀:校園性霸凌 最重可退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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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06月07日訊】(大紀元記者江禹嬋台北報導) 立法院7日三讀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條文修正案,明訂校方人員在獲知校園性騷擾或性侵案件時,必須在24小時內通報,否則最重甚至可解聘或免職。同時將防制「性霸凌」入法,以後如果在校園中嘲笑他人「娘娘腔」或「男人婆」都算性霸凌。

教職員隱匿 最重免職

修法通過後,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得知疑似性霸凌、性騷擾、性侵事件的24小時內應通報,若發現有包庇、隱匿及延遲的情況,除了3萬至15萬元罰鍰之外,最重還可能解聘免職。

教育部訓委會第三組主任柯今尉表示,過去學校在認定上,只要學生動粗或言語汙辱,多以行為偏差的方式處理,校園性霸凌與性騷擾的認定模糊不清,這次修法將可明確區別,並新增「性霸凌」一詞。

柯今尉說,未來只要罵人「死gay」、「娘砲」、「娘娘腔」、「男人婆」等用語,都可算是性霸凌。不過不是所有玩笑話都屬於性霸凌的範疇,而是要讓一方感到倍受汙辱或不舒服,向老師報告並請求處置,才會啟動性別平等調查機制。

最重可退學

如果只是學生之間的開玩笑,雙方沒有感受到不舒服,學校不會主動介入處理,才不致於動輒得咎。如果起因為性霸凌造成的衝突,必須經由性別平等委員會的調查,探究衝突背後的起因,同時對學生展開輔導,如情節嚴重,必要時也會懲處。

他強調,國小與國中階段屬於義務教育,不可能做出退學的處分;但高中或大專以上出現性霸凌時,建議盡量避免使用退學這種處分,而是先輔導學生的偏差行為。

另外,學校方面也不能因學生的性別特質、性別認同而有差別待遇,未來如果校園發生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加害者輕則接受心理輔導,重則記過、留校查看甚至退學。

為杜絕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犯罪記錄的教職員進入校園,學校在任用教育人員時,也應事先查閱加害人檔案資料,若查有性侵害、性霸凌、性騷擾等行為,應核准解聘或不續聘。

立法院也通過附帶決議,規定學校不得以學生的髮型和服裝,因不符合性別的刻板印象而加以處罰。

※新聞辭典
【性霸凌】主要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他人之性或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性別認同等貶抑、攻擊或威脅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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