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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縣1議員涉賄 當選無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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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2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朝福高雄29日電)屏東縣議員郭美玉被控當選無效案,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認定郭美玉知道樁腳為她賄選買票,改判當選無效確定。

民國98年12月屏東縣議員選舉,被告郭美玉當選第4選區縣議員,屏東地檢署認為被告為求順利當選,由郭美玉胞弟透過許姓、洪姓、黃姓等樁腳,以每票新台幣500元買票賄選,因而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被告郭美玉主張,許姓樁腳等人並非她的樁腳,她也不曾與胞弟商討選戰策略,不能因姐弟的關係就推定她有賄選行為。

高雄高分院合議庭法官開庭調查審理後,認為許等人的買票行為,被告知情,撤銷原判決,改判被告敗訴,當選無效確定。

全案一審時,屏東地方法院審理認為,沒有證據顯示被告知悉許姓樁腳等人買票賄選,判決她勝訴,屏東地檢署不服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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