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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檢察官徐維嶽 申請復職遭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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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1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唐筱恬台北19日電)前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徐維嶽因貪污案遭停職,徐以刑案尚未定讞為由,申請復職遭否准,因而提行政訴訟救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法務部否准復職於法有據,駁回原告之訴。

徐維嶽被控利用檢察官辦案機會向被告索賄,案發後遭羈押。法務部以徐違失情節重大為由移付懲戒,並予以停職。徐一審被判無期徒刑;二審改判20年徒刑,併科罰金新台幣1000萬元。全案仍在更審中。

徐維嶽以曾任檢察官為由,向考選部申請直接轉任律師遭駁回,轉而打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今年5月認定,考選部以律師須有職業道德、操守等駁回徐的申請案,有理由,裁定駁回徐的上訴定讞。

徐維嶽向法務部申請復職遭否准,轉而提行政訴訟救濟。他主張,雖在檢察官任內涉貪污案,遭裁定羈押而停職,但事後獲交保釋放,停職事由應消滅,且貪污刑案判決尚未定讞,應給予他復職。

法院審理認為,雖然徐維嶽已獲交保釋放,但刑案仍然在審議程序中尚未終結,此外,徐當初被以情節重大為由遭停職,不符合懲戒法應許復職規定,法務部否准申請案於法有據,判決原告之訴駁回。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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