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毆司機案 傾向重傷罪偵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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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10日報導】(中央社台北10日電)台北地檢署偵辦藝人Makiyo與日籍友人友寄隆輝涉毆傷計程車司機案,檢方已先後訊問完被告、相關證人與被害人,證物已逐漸蒐齊,證據顯示被告應有重傷罪犯意,全案不排除下週偵結起訴。

經過檢警連日調查,還原2月2日深夜案發當天大致輪廓。當天Makiyo與女藝人「ㄚ子」曾瓊慧、「湘瑩」王湘瑩、友寄隆輝4人,搭乘林姓司機的計程車時,疑因未配合後座繫安全帶,與司機發生爭執。

專案人員根據目擊全案的其他計程車司機證詞、行車紀錄器及相關監視畫面,初步研判友寄隆輝涉嫌動手毆打司機,過肩摔、猛踹被害人頭部,有女藝人則疑涉補踢被害人,過程也疑喊出「揍他」等語。目前友寄與Makiyo已被列重傷罪被告;ㄚ子、湘瑩則涉偽證。

法界人士指出,根據最高法院民國55年台上字第1703號判決指出,使人受重傷與普通傷害的區別,應以加害時有無致人重傷的「故意」為判斷。縱然被害人傷勢已好轉,傷勢也未導致器官機能毀敗,但友寄猛踹被害人要害的頭部,已具重傷罪的故意。

若Makiyo被證明在打人過程中不但說「揍他」,還參與補踹,因構成犯意聯絡,恐構成重傷害罪的共同正犯。依據刑法第278條,重傷罪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湘瑩與ㄚ子原是證人,因供述前後不同,又出現關鍵畫面,被改列偽證罪被告。由於偽證罪是7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使被判刑6個月以下,也只能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

檢方人士表示,由於傳喚與蒐證大致齊備,加上案情並不複雜,只需確認加害與被害人是否會達成和解,作為論罪量刑參考,全案會加快腳步,不排除最快下週偵結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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