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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冒看電影 中市擬開罰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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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2年07月23日訊】(大紀元記者黃玉燕台灣台中報導)台中市民罹患流行性感冒進電影院或到KTV唱歌,業者可能因此遭罰。衛生局23日在市政會議中提出〈台中市營業衛生自治條例〉草案,規定娛樂業者須在明顯處進行公告,違反規定未限期改善者,將處新台幣1萬5,000元罰款。該項草案8月送議會臨時會審議,通過後再送中央核定實施,最快明年6月起實施。

根據〈台中市營業衛生自治條例〉草案中規定,娛樂業者須勸阻顧客隨地吐檳榔汁(渣)、口香糖等妨礙公共衛生之行為,並在明顯處公告罹患流行性感冒、肺結核,或其他傳染病者禁止入內。

草案也規定,三溫暖相關的浴室業,必須提供保險套及水性潤滑劑,包括附設有SPA池的健身房在內,而旅館業、浴室業,也不得供應共同或重複使用的牙刷、肥皂、梳子、刮鬍刀。

台中市衛生局長黃美娜表示,各業者可自行決定保險套及潤滑劑放置的地點,但一定得放置,違反規定者,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負責人將處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

衛生局表示,該項自治條例草案將送台中市議會8月臨時會審議,通過後再送中央核定後實施,最快明年6月起實施。

(責任編輯:羅令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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