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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公立大學教授公款私用涉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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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1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0日電)最高檢今天引用最高法院3項判決表示,對公立大學教授兼辦採購、驗收職務是屬刑法上公務員身分,若公款私用就以貪污論罪。

彰化地檢署去年底偵結假發票案,依貪污罪起訴10多名國立大學教授,引起學術界議論,全國各地檢署也各有假發票案,仍在偵辦階段。

最高檢晚間發布聲明稿指出,按公立大學教授使用公款(含政府補助或學校經費等)從事科學技術研究,非屬刑法規定「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身分的公務員。

最高檢表示,但這些教授負責辦理採購、驗收業務,即屬刑法規定「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的授權公務員,因此,他們若將公款購買與研究無關的物品供己私用,再以不實單據核銷,即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的「利用職務上的機會詐取財物罪」。

最高檢引用最高法院3件刑事判決,均採相同見解,且截至目前為止,並未變更,另有1案件正在最高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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