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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讀 公務員雙國籍將追回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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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3年01月04日訊】(大紀元記者耿豫仙台灣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4日三讀修正通過公務人員任用法部分條文,明訂公務員雙重國籍遭免職者,在職期間俸給應予追還,不回溯。另刪除「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不得任用為公務員」的條款,精神障礙者仍享有工作權,不致於被解聘。

同條修正部分還包括,原住民考上原民特考後放棄原民資格者,不得任公職。此項條款修正,以避免利用原民資格加分後,考取又放棄原民身份的取巧行為。◇

立法院三讀條文、草案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28條:公務員雙重國籍遭免職者,可追回在職期間薪俸;精神障礙者仍享有工作權,不致於被解聘;另原住民考上原民特考後放棄原民資格者,不得任公職,以避免利用原民資格加分後,考取又放棄原民身份的取巧行為
教師法 教師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性侵害、性騷擾及霸凌事件,應該給予公假。
刑事訟訴法 第31、95條:原住民、低或中低收入戶,審判期間或偵查中,未選用辯護律師者,可請律師或法律扶助機構協助。以保障弱勢者司法權益。
跨國移交受刑人法草案 本國籍或外國籍之受刑人,有機會返回其所屬國執行,免於在外國監獄服刑之苦。
資料來源:立法院 製表/記者耿豫仙

(責任編輯: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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