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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毒作業未落實 台中市府遭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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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1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13日電)監察院今天表示,台中市政府辦理反毒作業,沒有依法成立專責單位,也沒落實通報,因此提案通過糾正台中市政府。

監委認為,台中市警察局民國101年5月執行職務時,已知查獲18名少年,卻未依法於24小時內向台中市政府通報,顯示基層員警不熟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通報規定,應加強相關法令的在職訓練。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執行毒品防制工作,應由專責組織辦理反毒事項,但台中市政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目前仍為任務編組,並未成立專責單位,且人力編制不足、人員流動率高,不利專業人員長期投入個案輔導。

糾正案文指出,台中市政府未依法規定通報作業落實執行,且台中市政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未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成立專責單位,以執行毒品防制工作,因此依監察法提案糾正,獲得通過。

此外,歷任行政院長未依照「行政院毒品防制會報設置要點」規定,每3個月定期召開會議,導致毒品防制功能不佳,有所疏失,教育部等機關校外聯合巡查出勤次數、防制學生藥物濫用的經費,自100年後有遞減趨勢,教育部應檢討改進,增加毒品防制經費與人力。監察院也發函行政院檢討改進。

對於販賣的藥頭,應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官以被告自白、供出毒品來源查獲正犯或共犯,犯罪情狀顯可憫恕等原因給予3次減刑後,藥頭改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比例偏高,監察院也函請司法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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