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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局重罰中油高雄煉油廠1,57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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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3年02月22日訊】(大紀元記者楊小敏台灣高雄報導)高雄市政府環保局對中油高雄煉油廠自98年起至100年8月底止連續偷排廢水計38次,以情節重大,引用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2項規定,21日做出裁罰決定,重罰中油公司1,577萬元。

新任環保局長陳金德表示,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其法定罰鍰最高額度為新台幣60萬元,中油公司自98年至100年8月期間,連續利用雨天將未分流雨廢水排入後勁溪污染環境,明知於法不合,卻不思檢討改善,已有故意違規之犯意,中油公司為國營事業,理應善盡管理之責,做好環境保護工作,卻連續故意違規,其應受責難程度應為重大。

陳金德又說,中油公司資產與利得均為巨大,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若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等之規定罰鍰最高額度與中油獲利不成比例,因此,援引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2項之規定,加重處罰。

陳金德表示,裁罰金額係排除一罪二罰3次,適用但書規定14次,以38次裁罰,以應支出之廢水處理費、污泥處理及灰渣處理費等共計新台幣1,577萬7,095元。

陳金德表示,今後裁罰相關違規情事,以污染情節重大、惡行重大違規、連續違規等原則評估,依行政罰法規定加重裁罰,同時呼籲企業善盡環境保護責任。◇

(責任編輯:杜文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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