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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登記證經註銷 可改適用稅率課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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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3年03月19日訊】(黃玉燕/台中訊)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及健全稅籍,每年都會辦理房屋稅、地價稅稅籍清查,經查獲有應核課的稅捐,其核課期間為5年;如因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而溢課稅款,就不以5年內為限,全數退還。

該局表示,合法登記工廠自有供直接生產使用的房屋,按營業用稅率(3%)減半課徵房屋稅。所稱合法登記的工廠,係指符合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核准設立者,而所謂供直接生產使用的房屋,係指從事生產所必需的建物、倉庫、冷凍廠及研究化驗室等房屋,但不包括辦公室、守衛室、餐廳等房屋在內。至其土地,只要是供事業直接使用,且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即可按千分之十不累進稅率計徵地價稅,譬如工廠基地及應保留的空地、廠內的人行道及運輸道路、辦公室及單身宿舍用地,也可適用。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為維護己身權益,如具備房屋稅減半或土地適用優惠稅率的條件,請儘速向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如工廠登記證已註銷或登記面積不合,或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原因、事實消滅,請於工廠登記證註銷及變更使用之日起30日內申請改課,以免被補稅及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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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羅令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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