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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高院判愛國同心會會長應道歉並賠償法輪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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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4年01月29日訊】(大紀元記者鍾元臺灣臺北報導)臺灣法輪大法學會及理事長張清溪控告中華愛國同心會會長周慶峻及該會成員損害名譽的民事賠償案,獲臺灣高等法院判處為首的被告周慶峻應給付張清溪損害賠償新臺幣20萬元,並應在中國時報及聯合報上刊登對學會及張清溪的道歉啟事,同時移除愛國同心會網站上之被判決應移除之網頁文字,以恢復臺灣法輪大法學會及張清溪之名譽。

除妨害名譽的民事賠償案外,周慶峻亦遭張清溪及臺灣法輪大法學會提告刑事誹謗,該案被告周嫌已於去年四月遭台北地檢署起訴,目前在台北地院審理中。此外,三名在101景點上向陸客講真相的法輪功學員遭周慶峻率眾攻擊後亦向周慶峻等人提告妨害自由之民刑事案,亦獲勝訴:周慶峻遭高等法院判處強制罪已判決確定;民事方面,一審法院判周慶峻應賠付三名原告學員,被告提出上訴。

中華愛國同心會會長周慶峻。(新唐人亞太台)

張清溪:高院判被告非法 有利陸客瞭解真相

臺灣法輪大法學會理事長張清溪表示,臺灣高院的正面判決,對在景點講真相的法輪功學員有好的作用,學員可以跟陸客講周慶峻被高院判賠原告、要求被告登報道歉及移除網頁文字,這對陸客瞭解真相非常有幫助。「高院的判決讓中華愛國同心會會長周慶峻等人知道是非常嚴重的犯法行為,這不只是對法輪功學員的保護,而且對於臺灣民主的保障都非常有幫助。」

臺灣法輪大法學會理事長張清溪。(林伯東 / 大紀元)

張清溪說明,周慶峻是連篇累牘、重複性、長期性、不聽勸告、明知故犯的在網路誹謗,對大法學會及他的名譽損害非常嚴重。他認為,臺灣高院判決要求網頁移除應更全面性,讓他們知道公然侮辱是非常不應該行為。張清溪強調,他們在101景點上的形象非常不好,特別是舉著中共的五星旗,高分貝散播中共宣傳的仇恨語言,騷擾平和的法輪功學員,企圖造成臺灣民主社會的對立,他們應該得到更正確教訓才對。

張清溪說,中共內部其實紛亂、對立非常強,過去江澤民發動對法輪功迫害的這幫人,他們現在已經遭到非常大的挫敗。現在更瘋狂。

臺灣法輪功人權律師團發言人朱婉琪。(大紀元資料圖片)

人權律師團:無論時日長短 追究惡行到底

臺灣法輪功人權律師團發言人朱婉琪表示,「臺高院判賠原告、要求被告登報道歉及移除網頁文字,基本上是一個司法公允的判決。但道歉啟事內容不夠全面,判決要求移除網頁的文字數量太少,正在考慮是否上訴」 。

她表示,「儘管愛國同心會妨害名譽案,檢察官起訴了為首的周慶峻,民事方面,高等法院給予原告回復名譽的三項司法救濟(金錢賠償、登報道歉、移除網頁),但被告的網站上仍有許多誹謗攻擊法輪功的文字。之前,台北地院在周慶峻攻擊法輪功學員的刑事案上判決太輕,所以被告現在依舊到101、故宮等景點上當場辱罵法輪功學員,阻止陸客接受學員所發的真相材料,惡行已經持續數年,我們在周嫌被起訴的刑事誹謗案件上要求法院從重量刑,司法判決必須起到保護善良、懲兇剷惡的實際效果,否則無法達到司法救濟的目的。」

陸客來臺的景點101大樓前,兩位女遊客開心地跟著法輪功學員學習法輪功功法。(陳柏州/大紀元)

朱婉琪曾在法庭上請法官親自到101等景點上看看愛國同心會成員辱罵平和善良的法輪功學員的情況,「我相信任何法官親眼目睹被告惡行後就該知道怎麼判才能真正維護司法正義」。

朱婉琪代表律師團強調,「我們絕不縱容任何個人或組織將中共那套暴力、誹謗的迫害手段輸出海外;任何非法阻止法輪功學員向中國人講清中共迫害真相的個人,都是我們要求刑事懲罰及損害賠償的對象。我們對被告周慶峻及其他愛國同心會的成員的刑事控告及民事起訴長達數年,愛國同心會的案件證明了無論時日長短,我們絕不放棄曝光惡行、追究惡行、尋求司法公道到底。」

針對被告刊登道歉啟事部分,高院判決「本院認周慶峻尚應在具有全國普及性且發行量、閱報量均占大宗之中國時報A7版及聯合報A7版,以十四號字體、四分之一版面,刊登本判決附件一所示道歉啟事各一日,方足以回復法輪學會等2人之名譽,此部分上訴人法輪學會等2人之請求,亦應准許。」

大陸遊客於臺北101景點自由地觀看法輪功真相展板。(陳柏州/大紀元)

台高院判決中對原告名譽受損之重點陳述

愛國同心會網站上張貼辱罵台灣法輪大法學會理事長張清溪教授的文字,高等法院院在判決中認為「對張清溪名譽產生重大貶抑、侮辱之效果。」

被告對法輪大法學會妨害名譽的部分,判決中敘明「針對法輪功推廣者或支持者所為攻訐(例如:指稱特定人為X教代表者),顯非評析公共事務(如法輪功),而係具體形容他人舉措惡劣,已涉及言論自由分際;依前揭實務見解,發言者僅於言論自由範疇內享有免責之保障,其未經相當查證即以低俗不堪言詞醜化他人,仍應負相關法律責任。從而,周慶峻於附表編號10文章無端以偏激不堪之『法輪學會為X教在台灣的代表團體』形容法輪學會,卻未舉證證明其有何惡劣舉止,堪認法輪學會名譽因此受損。」

周慶峻應付張清溪之金錢損害賠償判決確定

張清溪認為去年台北地院一審判賠太輕、道歉啟事及移除網頁文字之內容不夠,因此提起上訴。高等法院此次判准被告總共應給付新台幣20萬元予原告,金錢損害賠償部分已獲判決確定。張清溪在接獲判決後可立即對周慶峻執行。

台高等法院在本案中並引用兩個最高法院判決來說明言論自由之分際:「行為人倘對於未能確定之事實,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而為意見表達,足以貶損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仍屬侵害他人之名譽權,應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75號判決、99年度台上字第792號判決意旨參照)」,「若言論係以某項事實為基礎,或發言過程中夾論夾敘,將事實敘述與評論混為一談,在評價言論自由與保障個人名譽權之考量上,仍應考慮事實之真偽,倘行為人所述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侵害他人名譽,而行為人又未能證明所陳述事實為真,縱令所述事實係轉述他人之陳述,如明知他人轉述之事實為虛偽或未經相當查證即公然轉述該虛偽之事實,而構成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之名譽,仍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1169號判決意旨參照、93年度台上字第1805號、97年度台上字第954號判決採相同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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