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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經委會決議 中油發電應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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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孟汝台北6日電)立院經委會今天通過決議,要求中油公司應配合發展再生能源,優先使用轉投資國光電力公司的電力,仍有餘裕再轉售台電公司,杜絕買低賣高。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天繼續審查經濟部所屬中油公司民國103年度預算案,在召委楊瓊瓔主導下,全部完成初審,是近兩年來難得的績效。

國民黨籍立委林滄敏等人認為,中油公司轉投資國光電力公司,長期以高單價1度新台幣4.9元售予台電公司,卻以每度 3.6元向台電購電,買低賣高,顯見中油公司罔顧國人權益。

林滄敏表示,中油公司應配合發展再生能源,應先行使用國光電力公司所發電力,仍有餘裕再外賣給台電公司。

同時,他說,中油今年應積極規畫土地活化,並就層出不窮的弊案,安排專案報告,以加速改革。

中油公司董事長林聖忠指出,國光電力雖為中油轉投資,但其營運、合約簽定都是依獨立公司型態經營,產生的電力依法須賣給台電公司,不能做為中油公司使用。

為配合政府開放民間經營發電廠政策,紓解北台灣供電不足,中油與民間業者共同成立國光電力公司,於桃園縣龜山鄉興建一座裝置容量480MW燃氣電廠, 2003年11月3日商轉。中油擁有公司45%股權。

公平會去年3月調查,台電向包括國光電力等9家民營電廠購電案,發現業者沒有反映市場利率的容量費率,聯合拒絕調降購售電費率,估計 9家業者不當得利約新台幣70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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