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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器官移植 回台灣須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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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4年05月15日訊】(大紀元記者施芝吟台灣台北報導)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日前初審通過《人體器官移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規定在境外接受器官移植、於台灣進行後續治療的病人,應登錄移植詳細資訊,否則將開罰3到15萬元。

提案立委田秋堇說,登錄制已是一大進步,可讓醫師不敢隨便仲介,以及確認器官來源是否合法,排除因來源不明衍生健康問題成為健保負擔。

不過,立委田秋堇修正草案第12條未獲共識保留送交朝野協商。相關條文規定, 提供器官移植,應以無償捐贈方式,不得以買賣及仲介,無論境內或境外,任何人不得從事器官買賣、器官旅遊,或是明知器官來源不明仍接受移植。

田秋堇說明,增列這項條文,主要是 參照先進國家禁制器官買賣及仲介、器捐商業化、器官移植旅遊相關法令,增修對器官買賣雙方、仲介及非法取得器官之受移植者禁止及刑責規定。

法務部檢察司主任檢察官章京文表示,田秋堇版本的第12條增修條文,牽扯到病人刑責等問題,實際上運作會產生很多問題。

立委尤美女,世界衛生組織及國際醫界聯盟對於境外從事器官買賣,以及器官旅遊是非常關切。她認為,任何人都不能這樣做,很多人到中國移植器官,但中國所開的證明有可能是假的,來源不明的器官,對受贈者沒有保障,安全會出問題。

(責任編輯:宇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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